新昌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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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昌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新昌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范建设和管理,保证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区及中心镇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第三条建设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发改、教体、财政、自然资源、建设、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2、,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四条自然资源部门及中心镇(街道)、发改、教体、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托和全面三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自然资源部门及中心镇(街道)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第五条小区规模达IOOO户或住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原则上单独规划建

3、设配套幼儿园。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住宅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0万平方米),要根据“小小区大配套”的原则,按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科学测算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或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第六条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第七条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改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时书面征求教体部门意见后明确配套幼儿园的

4、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标准,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等事项,自然资源部门将上述内容及地块方位、建设主体、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事项在土地供应时逐一予以明确,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年限为50年,在备注中标明“幼儿园用地”,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出让文件和有偿使用合同。第八条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功能独立,与其它建筑物用

5、地或住宅小区其它用地设置明确界限,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提供单独的供水、供电、燃气计量装置。围墙内外应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征求教体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教体部门参加。第九条自然资源部门在供地时,按照规划条件,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教育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权证。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体、自然资源、建设等行

6、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第十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竣工验收备案后1个月内移交教体部门。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配套幼儿园建设不符合要求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需将配套幼儿园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图审机构图审范围。开发建设单位可按幼儿园建筑面积向县财政缴纳不低于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后实行毛坯房移交,由县财政专

7、项用于幼儿园装修;也可在教体部门的指导下,按幼儿园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元/平方米的均价全装修交房,装修内容包括各类装饰本身、水电安装、灯具、空调、弱电、消防等,装修材料要符合环保要求并且空气室内检测达到合格,价格以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为准,不足600元部分在竣工验收前要缴入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学前教育发展。幼儿园室外道路、绿化景观、给排水工程参照住宅小区标准完成建设。塑胶运动场地完工后,成品样块检测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建设部门要邀请教体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包括装修)的监督工作。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对住宅小区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归教体部门所有和管理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受教体部

8、门委托,需在办理住宅小区第一期不动产权证的同时办好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权证,证件及时移交教体部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未办理好配套幼儿园不动产权证的住宅小区将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自然资源、建设部门要做好规定时限内移交使用的督促工作。发改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要邀请教体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第十三条教体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新建配套幼儿园应办成公办园。编办、教体等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第十四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须在规定时间内开办

9、。幼儿园自行负责安全、卫生事项,不再向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第十五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且重建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第十六条教体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建设、市场监督、综合执法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公办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己改作

10、他用拒不改正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七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教体部门制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新昌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6)144号)同时废止。附件:1 .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和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表2 .新昌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毛坯房)标准附件1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和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表幼儿园规模标准类型6班9班12班15班用地面积(而)规划指标3915566773198883生均用地面积()2生)规划指标21.7520.9920.3319.74建筑面积(m2)规

11、划指标3085438855626633生均建筑面积(m2)规划指标17.1416.2515.4514.74注:每班按30人计算。附件2新昌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毛坯房)标准一、总体L要求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消防、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护等验收合格,完成竣工备案。二、场外2 .按规划完成绿化种植,绿化率达到35%及以上。3 .幼儿园活动场地完成碎硬质基层施工。4 .应完成独立的大门和围墙建设,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米(自室外地坪最高处计算)。5 .幼儿园附属的停车位,应设置进场栏杆。三、建筑6 .门卫室达到规范,包括警务室、消控室和保安寝室。7 .墙壁和顶棚用白色腻子批平,卫生间内墙用水泥砂浆抹平楼地面为细石碎面。8 .园内所有窗户的防护栏符合幼儿园安全要求,材料新颖,暖色系列。9 .幼儿园用水、电、燃气要求单独分户装表,且水电己经开通;园内用水安装到卫生间、厨房间及其它用水房间和场所;园内用电安装到各室配电箱,配电要求达到照明、空调、电视、电脑、消毒柜、热水器、开水器和厨房设施等用电设备的要求;园内天燃气应安装到食堂厨房间。四、资料10 .资料移交齐全,除常规资料外,还应移交电子版施工图全套,工程验收、规划验收和消防验收等资料及点位图、塑胶检测报告、不动产权分割登记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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