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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规定1总则1.1 目的为了确保XX化工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化工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工作。2管理内容2.1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储存、销毁单位,要求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各项防范措施。2.2 凡使用、储存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2.3 各单位凡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遵
2、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并建立健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请领、发放、使用处理制度。2.4 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领发必须经领导批准,每次要有详细的记录,实验室等使用单位的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用量,个人限制当天使用量。2. 5存储危险品的库房要绝对安全,并在学校保卫处备案,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房,应该实行“双人双锁或多人多锁”制度。2.6 要根据危险品的性能不同存放、设置要保证足够的安全,保管人员必须会使用安全工具和灭火器材。2.7 凡性能相抵触,安全防范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分别储存,对容易挥发而自燃自爆的危险品要经常进行检查测温,以防造成火灾隐患。2. 8危险物品的使用存放单位的灭火器材要保证完好有效,确保防火安全。2.9XX化工划定的防爆区域内的电器设备、设施、电缆管线、开关装置、表计计量装置、检测装置、通风装置、照明装置及通讯装置必须选用防爆型设备和装置,并保证处于完好状态。3附则3.1 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3.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