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办理民商诉讼案件勘验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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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办理民商诉讼案件勘验工作指引1.总则1.1 为了规范本所以及律师执业行为,提升本所律师专业素质,确保证据质量,有利于实现客户目标,特制订本指引。1.2 勘验包括勘验物证或现场,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的申请之下进行的取证或固定证据的行为。1.3 勘验人可以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专职的勘验人,也可以是审判庭成员,还可以是在特殊技术领域内聘请的其他成员。1.4 勘验笔录是勘验人制作的具有证据效力的诉讼文书,具有认定事实和民事责任、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保全证据、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真伪等作用,是其他证据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1.5 提出勘验申请或者参加勘验,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6 .1全面原则:是指在勘

2、查过程中要全面调查,全面占有一切材料,全面进行分析研究;1.5.2 客观:就是要按照现场的本来面目去认识现场,记录现场,把现场情况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来;1.5.3 合法:就是要求人员勘查现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整个勘查程序符合法律要求。2.勘验2.1 现场勘验是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审判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所进行的勘验检查和围绕现场对有关人员进行的调查访问工作。2.2 律师应掌握现场勘查以下本质特征,据此开展工作:2.2.1 现场勘查的实施主体是勘查人员。勘察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2.2.2现场勘查的内容和范围是特定的,具体范围由人民法院根

3、据申请或者职权确定;2.2.3现场勘查是技术性很强的一项侦查措施,必要时可由具备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2. 2.4现场勘查是一项程序性很强的勘查措施,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2.3现场勘查的意义2. 3.1现场勘查是不可替代的诉讼行为,在一些案件中是查明事实的关键;3. 3.2现场勘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通过实施勘验、检查等行为,取得必要的证据;4. 3.3现场勘查是收集各种信息、线索的重要手段,可以判断其它证据的真伪或证据力。5. 4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或者根据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勘验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

4、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6. 4.1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7. 4.2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8. 4.3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2.4.4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2.5律师参加勘验,应当注意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3 .勘验人1 .1勘验人一般是案件合议庭的审判人员。2 .2如果案件需要,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参加勘验,并根据勘验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3 .3勘验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享有以下权利,律师在办理业务

5、过程中应当尊重勘验人的权利和尊严:4 .3.1了解勘验人有关的案件情况,查阅案件卷宗的权利;5 .3.2询问当事人、证人的权利;6 .3.3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可以请求给予必要的、合理的勘验费用;7 .3.4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8 .4勘验人适用回避的相关规定,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勘验人员回避的请求。4 .勘验笔录4.1 勘验笔录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痕迹等进行勘查、检验时所制作的笔录。4.2勘验笔录有如下作用4.2.1有助于审判人员对案件的总体情况形成较为客观的判断;4.2.2勘验笔录

6、是固定、保全证据的重要手段,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勘验检查笔录恢复现场,进行侦查实验,以判明某些现象是否可能发生或能否重复出现;4. 2.3由于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可以用来同其他证据进行比对,以审查和判断其他证据的真伪。4.3 勘验笔录的形式和内容4. 3.1勘验笔录的制作方式多样,手段不一。勘验笔录虽称之为“笔录”,但记载的方式却多种多样,它的记载方式不限于文字形式,还包括如照相、录音、绘图等。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技术运用到勘验笔录中来,多种方法的综合较文字记载更能形象、生动的反映勘验过程中发现的实物证据以及当时的形态,且能够动态的反映勘验活动的全过程;5.

7、 3.2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4.4 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内容,一般包括现场笔录、现场照相、现场绘图。现场笔录具体内容分为前言、叙事、结尾三个部分。前言部分记载有关勘验检查的一般情况,内容包括:报案时间、来源和报案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及其与被害人或事主的关系,报案人陈述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情况;现场勘验前的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勘验指挥人员、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分工情况,现场勘验见证人的姓名、职业、职务和工作单位等;现场勘查工作的起止时间、勘查的顺序、方法、当

8、时的天气情况和光线情况。叙事部分记载勘查所见,内容包括:现场地点、位置、周围环境等。结尾部分包括:提取现场物证、书证的情况,包括物证、书证的种类、数量、特征、名称、遗留情况及提取方法等;拍照、录像、绘图的内容、种类、数量;现场勘查指挥人员、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照相、录像、绘图人员以及见证人和其他参加人签名或盖章、签署制作时。4 .5物证勘验笔录是审判人员到物品所在地进行勘视所作的记录,要细致的记录有关物证的情况。其主要内容是实际在勘验时所见到的物品的性质、形状、位置和其他特征等。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对被检验物品进行了拍照,应附照片。5 .举证和质证5.1 根据案件需要,申请法院进行勘验的,一般应当

9、在庭前准备阶段提出。提出勘验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勘验申请书。5.2 需要勘验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勘验人出庭作证申请,递交请求勘验人出庭申请书。5.3 勘验笔录只有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在庭审时,律师应提醒审判人员对勘验笔录进行质证。5.4 对勘验笔录进行质证时,律师应当根据勘验人主体资格、勘验过程、记录内容等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并就证据的证明力发表意见。5.5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提出重新勘验申请。5.6 二审期间,律师可以根据证据需要,请求法院进行勘验。5.7 申请再审审查时,一般不能提出勘验申请。6 .附则6.1 本指引经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实施。6.2 本所律师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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