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务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部分:数据交换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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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政务数据交换与共享第二部分:数据交换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十三五”期间,标准编写组系统梳理民政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清单,形成民政信息资源体系框架,集中汇聚民政数据资源,初步形成全口径、全覆盖的民政信息资源库。随着“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入推进,对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提供灵活、便捷、高效、精准的数据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民政部机构改革之后,2014年发布的民政行业标准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编码已不再适用。为规范民政领域部省数据交换内容和格式等,实现数据交换的统一、规范管理,通过完善数据标准,提升民政领域数据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民政部信息中心负责起草。二、研制目的意义部省数据的传

2、输与交换是民政领域十分关键的一环。数据交换标准要在充分掌握各有关业务司局对数据交换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要求的数据交换标准。本标准是全国民政系统政务数据交换标准,将定义民政部与省级民政部门之间的基本数据元、数据元目录和格式,为民政部与省级民政部门之间数据交换提供了保障。三、标准编制依据在研制过程中,标准主要参考了2014年民政行业标准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编码,电子政务国家标准GBT21062.1-2007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GB/T21062.2-2007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2部分:技术要求GB/T21062.3-2007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3部分:数据接口规范G

3、B/T2106242007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4部分:技术管理要求,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C0126.1-2018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第1部分:数据交换要求、金民工程数据标准规范等。四、主要工作过程标准起草工作组于2018年8月开始对该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研究,并根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开始了本标准的编制起草工作。从2018年启动该标准的制定以来,全面调研国家电子政务相关标准、技术文档,先后召开多次标准讨论会,多次听取业务司局和信息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后,于2020年1月初正式向相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1-2月陆续收到反馈意见。经专家评审会并修改完善后,202

4、0年12月形成金民工程标准,进行试运行。基于前期金民工程标准,标准起草工作组在2022年9月开始对该标准的内容认真研究和讨论,最终在2023年1月中旬形成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信息中心正式向相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1-2月陆续收到反馈意见,根据业务司局意见修改完善后,3月初形成民政政务数据交换与共享第二部分:数据交换(征求意见稿卜五、本标准主要内容作为民政行业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民政政务数据共享与交换的基本数据元、数据元目录和格式等内容,是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的前提和基础。主要内容包括:(一)范围给出了标准的规定范围以及适用范围。(二)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标准中引用的标准,作为本标准的组成部分。(三)数据元格式说明规定了数据元的数据类型、数据格式和必选项表示方式。(四)数据交换内容规定了民政部与省级民政部门之间数据交换的基本数据元、数据元目录和格式。标准起草组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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