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加快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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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加快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的工作部署(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切实加快江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普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

2、知(粤发改能源函20221510号)等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一、工作思路和目标(-)工作思路坚持市场需求导向。根据电动汽车发展不同阶段充电需求和应用特点,结合专用、公用、自用等不同领域的充电需求,分类有序推进。提前谋划,科学布局,遵循“市场主导、快慢互济的原则,分区域、分类别规划布局,有序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动公交站场、出租车站场、大型商城、超市、文体场馆、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充电设施建设。坚持适度超前导向。按照“车桩联动、桩站先行”模式,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等统筹协调,推动充电设施适度超前建设,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坚持聚焦问题导向。

3、针对当前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依据难、用地难、配电难、进小区难等难点问题,抓关键节点,探索有效措施破解难题。坚持区域差别导向。立足全市各县(市、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差异,东部三区一市作为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发展区,台山、开平、恩平三市作为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区。(二)重点目标科学布局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力争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到2024年,进一步健全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快发展区内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用、专用领域)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实现中

4、心城区核心区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推广应用区城市核心区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超过2公里;新增充电站点300个,新增充电桩3300支;打造服务全市的“江门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管理平台”;营造安全、便捷、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使用环境。2022年,新增充电站点80个,新建充电基础设施1000支,重点完成蓬江、江海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加密;2023年,新增充电站点100个,新建充电基础设施HOO支,加快发展区基本形成便捷高效的充电服务格局,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覆盖。推广应用区中心城区综合性公园、主要商业体、文化景点、办事大厅等主要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全覆盖;2024年,新增充电站

5、点120个,新建充电基础设施1200支,形成互联网+充电设施”的智能管理和服务体系。二、主要任务(-)全面落实新建项目规划建设要求1 .结合属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省新建建筑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及时修订纳入规划设计规程的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在核发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审查时,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固定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及电力容量预留);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比例建设

6、快速充电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国资委、江门供电局】2 .出台新建建筑配建充电设施的配电要求指引,明确电力容量、电房用地预留等配电要求。【牵头单位:江门供电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 .完善新建建筑配建充电设施的工程验收管理要求,将配建充电设施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严格监督新建建筑充电设施配建工程执行有关标准及图纸情况,对未按照标准及图纸配建充电设施的新建住宅、商业等工程,不得办理验收手续。【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7、,市自然资源局】4 .落实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因地制宜,提早规划,规范交通标识设置,优化通行线路,引导电动汽车与燃油汽车分区停放。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照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的比例配建或预留快速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到2023年底,鼓励车流量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利用存量土地加快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加大充电设施密度;加快推进超快充、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超快充、大功率充电设施配建车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小型客车停车位3%,不断提高充电效率。鼓励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合理配建换电站,探索在重大节假日期间适时投放移动式充电机,提高补能效率。到2024年底,全市范围内新建高速公路服务

8、区100%按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总数的1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超快充、大功率充电设施配建车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小型客车停车位5%o【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江门供电局】5 .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普通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系统性规划建设,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新建或改建充电基础设施,提供基本充电服务。新建或改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应将汽车充电设施纳入基础服务设施,同步开展建设;鼓励在重点旅游景区周边等大流量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停车场等场所,探索建设或者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加强社会化充电服务。积极引

9、导农村公路沿线乡镇优先在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到2022年底,研究制定本市(县、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到2023年底,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充电设施建成5个。到2024年底,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充电设施建成10个,服务范围逐步向到农村公路沿线扩展。【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江门供电局】6 ,加强用地保障支持,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出台政策支持新建变电站用地兼容充换电站、储能站等设施。支持因面积受限难以满足扩建需求的场地,采用立体停车库等技术解决车位紧

10、缺问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江门供电局】(二)加快推进专用领域充电设施建设7 .加快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学校及各大公共场所等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实施错时共享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桩供给能力。各公共机构应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明确年度建设目标,落实国家、省充电设施建设任务。到2024年底,配置停车场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公立医院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3%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公共机构】

11、8 .加快完成公交站场充电设施建设任务,实现全市具备条件的公交站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鼓励具备条件的公交充电站点,采取空闲共享、错时共享方式对外提供公共充电服务。2022年底实现加快发展区新建站场充电设施建设任务;2023年底实现全市具备条件的公交站充电设施全覆盖,部分公交充电站开展对外服务;2024年底实现全市具备条件的公交充电站对外服务。【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江门供电局、市文旅交通集团】9 .加快推进环卫、邮政、物流、出租车等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环卫、邮政、物流、出租车等企业自有停车站场建设充电站点,并对外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牵头单

12、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江门供电局】10 .鼓励我市范围内工程建筑工地泥头车、工程车等专用设备开展电动汽车改造,并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江门供电局】(三)适度超前布局公用充电网络11 .推进公园、广场、大型文体场所、旅游景区等公共停车场(位)公共充电桩建设,到2024年底,完成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

13、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文旅交通集团】12 .结合工业园区规划,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纳入工业园区建设规划配建条件,推进园区停车区域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到2024年底,参照第10点要求比例实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13 .稳步推进独立占地的城市公共充电站、超级充电站点建设。梳理摸市、区属国有企业的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块,以及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符合建设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用于规划建设充电站或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土地储备中心】1

14、4 .推进既有加油、加气站增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在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新建、改建或利用公共停车场配建公用快充设施。到2024年底,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站“应建尽建”充电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四)加快推进居民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15 .进一步简化、规范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支持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私人用户在自有或长期租赁的(一年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由供电部门会同用户、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等进行

15、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或者充电服务企业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在自用桩安装前,物业与电动汽车用户、电动汽车企业及安装公司可签订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引导多方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运营,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发展,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提高充电桩使用效率。【牵头单位:江门供电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五)提升城乡地区充换电保障能力16 .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布局换电站,提升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

16、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超快充、大功率充电设施占比。【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江门供电局】17 .加强县城、乡镇充电网络布局。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到2024年底,力争实施电动汽车充电桩“乡乡全覆盖”,优先在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江门供电局】(六)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18 .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协调推进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改造升级供电能力不足的配电网,新建城市区域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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