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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省水产种质资源的归集、保存与调度管理,促进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更好地服务于种业科技创新,确保种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的归集、保存、调度、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二)管理机构。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设立浙江省水产种质资源库(一主库三分库),具体承担水产种质资源归集、保存、调度等日常工作。主库(建在杭州)负责牵头抓总,分库(建在湖州、温州、舟山)配合主库开展工
2、作。(三)工作属性。水产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各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保障。二、水产种质资源归集与保存(一)全省水产种质资源实行统一归集管理。水产种质资源归集分数字化归集和实物归集两种方式,两者互为补充。(二)数字化归集依托省水产种质资源平台开展。各种质资源保存单位通过省水产种质资源平台登记种质资源保存情况,并及时做好更新。省水产种质资源库主库负责省水产种质资源平台的建设、维护、日常运行和管理。(三)实物归集包括水生动植物活体及其标本、精子、卵子、胚胎、细胞、基因等遗传材料。活体以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原地保存为主,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活体根据需
3、要归集到省水产种质资源库统一保存。活体以外的其他遗传材料,归集到省水产种质资源库统一保存。(四)国家级遗传育种中心、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省级良种繁育基地等单位拥有的种质资源,财政拨款单位或利用财政经费开展普查、调查发现、收集、保存的水产种质资源等,均纳入统一归集管理。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水产种质资源拥有者,将其拥有的种质资源纳入统一归集管理。(五)归集的水产种质资源应当建立原始档案,实行统一赋码管理。(六)对归集的水产种质资源,按照国家标准开展鉴定工作。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一)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构建以省水产种质资源库为核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为支撑、原生境保护区为补充的水
4、产种质资源保护体系。(-)省水产种质资源库主库负责保存全省重要的水产种质资源,三个省水产种质资源库分库负责保存所在区域重要的水产种质资源,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负责某一种或者某几种水产种质资源的在地保护。(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认定。(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第1号)规定执行。(五)水产种质资源增殖放流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原农业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执行。四、水产种质资源共享(一)积极推动全省水产种质资源开放共享,对具有较高经济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优先考虑对本区域受保护的、特有的水产种
5、质资源的共享、开发与利用。(-)省水产种质资源库主库根据水产种质资源平台的数据和资源类别、保存数量、特征特性和鉴定评价等情况,分类编制并发布开放共享种质资源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不得开放共享。(三)本省行政区域内因科研和育种需要目录中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申请办法另行制定。向省外单位、个人提供种质资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省水产种质资源库及种质资源平台捐赠、汇交种质资源,包括境外引进的种质资源。在同等条件下,向省水产种质资源库及种质资源平台捐赠或汇交种质资源数量较多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优先申请开放共享权。五、水产种质资源调度与利用(一)建立种质资源调度机制,及时
6、掌握全省水产种质资源状况,促进有序开发利用。(-)省水产种质资源库主库负责全省水产种质资源调度工作,省水产种质资源库分库、市县两级渔业主管部门、各水产种质资源保存单位或个人应积极做好配合。(三)种质资源开发利用遵循“生态安全优先、保护开发并重”的原则。在不影响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鼓励科研院校、推广部门和主体开展优异种质资源繁养技术开发及新基因挖掘、种质改良、种质创新等研究。(四)各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加强优异水产种质资源、水产新品种以及良种良法的示范推广。性、普惠性活动的需求。六、附则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包括携带遗传基因并能繁殖后代,且可依法用于水产养殖苗种生产和新品种选育的水生动植物活体及其标本、精子、卵子、胚胎、细胞、基因等遗传材料。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