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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阴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我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促进困境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事(2019)6号)精神,实施精准保障,提升保障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
2、境儿童,是指户籍在本区且年龄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陷入安全、生存和发展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本办法所称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是指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对其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第三条区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公安、司法、财政、卫健、医保、教体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第四条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秉持儿童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理念,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理性研判,精准定向;分类保障,关爱并重;
3、整体设计,有序推进;突出重点,适度普惠。第五条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目标: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使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第六条困境儿童分为以下几类:(-)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
4、儿童。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1 .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 .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本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
5、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三)重残重病儿童。指因自身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发生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本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四)贫困家庭儿童。指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发生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特困供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建档立卡家庭儿童等。(五)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指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而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情形的儿童。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
6、,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第二章规范工作程序第七条坚持严格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审核查验。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过程中,相关证明信息的查验要优先通过部门间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再设置公示环节。(一)申请1 .社会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内养育的困境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各机构负责填写江苏省机构养育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相应提交弃婴(儿童)捡
7、拾报案证明或儿童集体户口,孤儿外困境儿童代养协议等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2.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3)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4)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5)儿童父母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6)儿童父母不履行监
8、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7)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区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8)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9)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学校的就读证明;(10)视儿童或所在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村(居)民委员会要严格落实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积极发挥基层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作用,全面了解、动态掌握辖区内困境儿童情况,深入宣传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对无能力提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的儿童或其
9、家庭,应当主动帮助提出申请。(二)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儿童困境情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儿童监护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过程中,相关证明信息的查验要优先通过部门间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
10、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调查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困境儿童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江苏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附件2),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评议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困境儿童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局。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
11、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四)审批。民政局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查核实做出核定、审批意见。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次月起向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会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对暂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五)资金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月发放,机构集中养育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和社会散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均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财政局根据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至困境儿童账户。(六)动态
12、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深入调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及困境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凡困境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其他相关救助政策规定妥善安置。(七)监督指导。镇街要严格申请审核
13、程序,民政局要严格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财政局、民政局每年度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三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凡有以下情形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一)困境儿童本人死亡、依法被收养、迁出户籍地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
14、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失踪父母出现的,或者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的,父母残疾等级经当地残联复评不再符合确认条件的,以及重病经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已经治愈不再符合确认条件的。(三)重残儿童残疾等级经当地残联复评不再符合确认条件的,重病儿童经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已经治愈不再符合确认条件的。(四)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第九条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与动态相结合方式,对辖区困境儿童基本信息进行摸排,综合评估是否符合相关保障条件,按照“一人一档”分类建立困境儿童档案及信息台账,并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
15、系统更新数据。第三章基本生活保障第十条集中养育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全市孤儿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8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标准。第十一条明确重残重病儿童生活补贴标准。对纳入低保的,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80%补差发放生活补贴;对符合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16、认定条件且未纳入低保的,按照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第十二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流浪儿童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因遭遇突发性事件等导致暂时监护缺失或者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提供临时监护和救助。第十三条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三类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且为非全日制在校学生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具备劳动能力、完全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相关救助政策规定予以妥善保障。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的三类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就读硕士、博土研究生除外),其基本生活补贴延续至毕业为止。第十四条符合多种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保障待遇。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障第十五条属于特困人员的儿童参加城乡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