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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为了优化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配置,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一、原由市政府行使的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调整至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除外。深汕特别合作区农用地转用审批职权的调整参照本决定执行。二、以下情形的土地供应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一)居住用地(通过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旧住宅区更新改造方式出让的居住用地除外);(二)作价出资用地;(三)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全额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用地;(四)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只租不售
2、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和科研项目用地;(五)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流转方案。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土地供应方案由区政府负责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每半年将各区政府审批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三、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市、区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具体包括:(一)配合税务部门征缴地价款及利息、滞纳金;(二)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含因逾期竣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三)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四)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含因土地闲置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五)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收回;(六)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四、以下职权由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一)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
3、区范围争议的裁决;(二)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建筑的普查和线索认定。五、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体办理承接职权的行政复议、诉讼、信访及信息公开等事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属于委托事项的,委托方应当配合被委托方做好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履行辖区内属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承担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海洋、渔业、林业、测绘、地名、地质环境及矿产资源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职能和测绘、地名、地质环境及矿产资源、不动产登记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调整事项的监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刻制业务专用章和法律事务专用章,由区政府指定部门保管和使用。业务专用章和法律事务专用章的使用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八、本决定所涉及的调整事项,属于委托事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完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九、本决定自X年X月义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