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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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湖南省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经费使用绩效,激发省实验室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实验室,是指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设的岳麓山实验室、湘江实验室、芙蓉实验室、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等实验室体系。省实验室是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的使用,并负责对专项经费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第三条省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是省财政及有关部门安排用于省

2、实验室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省实验室依托(成员)单位统筹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相关科研经费、配套建设经费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县联动支持的财政性资金。省实验室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按相关要求管理使用。中央专项资金按其要求规范使用。专项经费遵循聚焦重点、合理配置、绩效优先、科学规范的原则,主要用于省实验室建设相关的业务经费和运行经费。第四条业务经费主要包括平台建设、科研攻关和人才团队引进与培养等经费。1 .平台建设。主要用于省实验室设计、改造,购置、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设施、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含为科研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施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实验室科研配套

3、基建费用。确有必要进行的实验室科研配套基建项目(含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规划设计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投资原则上应控制在专项经费的20%以内,相关基本建设方案需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由省实验室管理和使用,并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2 .科研攻关。主要用于省实验室科研项目技术攻关、合作交流、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学普及等。省实验室科研人员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相关程序批准后,可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不受次数限制,其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3 .人才团队引进与培养。主要用于引进

4、和培养科学研究创新需要的科研人才和科研辅助人员,包括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出。省实验室实行独立法人管理,根据科研特点、创新规律与务实管用原则,为推进省实验室建设而通过相关程序公开招聘、全职遴选的必要人员(现已属财政供养人员),经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人员经费可按引进科研人员管理或参照高校、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管理。第五条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维持省实验室正常运转,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科研办公用房与科研用地租赁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等。第六条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省实验室应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使用和内控制度,明确经费

5、使用、过程管理、绩效评价、成果归属和薪酬分配等办法。第七条建立完善省实验室持续发展机制。根据创新规律、领域特点和发展定位,制定省实验室建设方案,对省实验室实行个性化的目标责任制管理。赋予省实验室人员聘用、经费使用、科研攻关、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支持省实验室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强化省实验室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移转化到产业化发展的全链条,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由财政资金出资形成的科技成果,省实验室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科学确定转化收益分配比例,除激励相关科研人员外,重点用于基础研究和

6、应用基础研究,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反哺机制,推动省实验室可持续发展。第八条省实验室应于每年12月前按要求编制下年度建设方案(包括年度研究领域和方向、目标任务、建设计划、保障措施和预期取得成果等)和专项经费预算方案(包括预算概算、绩效目标、执行计划等),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第九条省实验室专项经费要注重绩效,确保经费用于省实验室完成目标任务和成果产出。省科技厅组织对省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十条专项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的用途、范围分配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第十一条省实验室要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严重失信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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