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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一、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防止矿井灾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且在一旦事故发生时,达到迅速、准确、有秩序、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抢救人员的目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42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担任,成员由其他副矿长及其他各部负责人担任,并设立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矿办,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必须有明确的分工职责和应急救援措施,一旦事故发生,必须立即上报企事业主管部和县级煤管安全部,要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种类,人员安全状况等情况。在上报事故的同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四、一旦发生事故,在向上级主管部报告的同时,命令救护队组织支援。五、一旦事故发生,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组织机构的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分工职责,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对接到通知后拖延时间,或工作失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六、必须有足够的物质保障,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必须明确规定足够的抢救事故的设备、器材,并妥善保管,在事故未发生,救援预案未启动前,任何人不得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