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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举报制度为了充分调动我矿广大干部职工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举报人凡本矿职工及关心、关注、支持我矿安全生产的各级人员均可举报。二、举报对象矿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本矿职工三、举报内容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均可举报:(一)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或对事故情况弄虚作假的。(二)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三)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工作不到位的。(四)对实施关闭或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未经有关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五)违法开采,破坏国家资源,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六)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七)矿井通风、防瓦斯爆炸和防灭火、防治水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A)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九)矿级领导未按规定跟班带班作业、下井检查的。(十)工人违规、违章作业的。四、举报、投诉地点和方式(一)举报、投诉地点分别设在安检部和集团公司安检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二)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举报,也可直接到安检部、集团公司安检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举报。(三)举报电话: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