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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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决定等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2、职务过错,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所采取的行政责任追究措施。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2、”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

3、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贝I;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4、有错必究,责任自负;责任与处罚对等;5、分级负责,业务对口;单位、部门自查自究与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是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公司或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和安全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以及给予免职、罚款、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第六条公司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

4、生产事故的单位及技术员以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对技术员以下人员的安全问责,由各煤业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口处理,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给予相应惩处。对其他情节较轻、尚不构成责任追究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公司“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安全奖罚规定进行处罚。第三章责任追究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各专业的副总经理和副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安监部、生产建设部、机运部、总工办、调度室、人力资源部、办公

5、室、市场部、企管部、煤炭贸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指导本小组办事机构和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责任追究机构开展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提出重大职务过错的处理意见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领导班子扩大会研究批准。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1、依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调查应由公司查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以及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2、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3、受理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职务过错的投诉、检举。对经审查确有事实依据且应由公司查处的职务过错,应在三日内组织立案调查;不属

6、公司查处的应立即移交职务过错行为人所在单位进行查处。对经审查无事实依据不予受理的投诉、检举,应当于七日内告知投诉人、检举人不受理的理由;4、每月5日前,将上月公司查处的和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过错责任追究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班子扩大会议。5、公司各管理部室,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处其业务范围内的职务过错。第四章对重大安全隐患的问责第九条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依照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煤炭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明文规定进行。第十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的问责: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该单位予以警告;(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解危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

7、业的;(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被上级单位检查出,而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3)存在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而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4)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的。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予以15万元的经济处罚,并取消当年度安全评先评优资格:(1)对上级政府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2)年度内被公司警告两次及两次以上,或者被上级政府职能部门查到矿井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第十一条对重大安全隐患相关责任人的问责:1、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解危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IOOo

8、元3000元的罚款。2、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解危措施、不及时向矿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科、区级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或免职处理,并给予2000元5000元的罚款。3、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解危措施、不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或瞒报、谎报、迟报的矿副总工程师以上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3000元IOOOO元的罚款。4、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给予5003000元的罚款;由此而造成事故的,按照所发生事故的等级,高一级对责任人进行处理。5、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

9、五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定资金、定预案)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任人,给予500元3000兀罚款Q第五章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1、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能源有限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区域范围内所发生的各类事故。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员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或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其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

10、、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其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3、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起因是否属于因人员的责任所致,可定性的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所限,尚不能较好治理的因素而造成的事故。第十三条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问责:公司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除按公司下发的安全

11、绩效考核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外,按下列条款进行追究:1、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除按公司安全绩效考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外,另给予发生事故的单位5万元罚款。(2)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含分管安全的领导,下同)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处2000元1万元罚款。(3)公司的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2、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公司除配合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追究处理外,另按照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进行处罚。(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每死亡1人罚款10万元、

12、每重伤1人罚款3万元进行处罚,同时,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2)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并处5000元3万元的罚款。(3)公司的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4)公司领导对公司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3、单位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10万元,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2)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两起

13、事故属同一专业或同一领导分管范围,或者事故性质相近的,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给予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并解除其劳动合同。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罚款。(3)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及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除按银亿集团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外,另给予3000元2万元的罚款。4、单位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20万元,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黄牌”警告。(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3)给予公司安监部负责人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处罚款1万元。(4)对公司主

14、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及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除按银亿集团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外,另给予5000元3万元的罚款。5、单位发生1人重伤事故的:(1)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2)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6、单位发生一次重伤2人及以上事故的:(1)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给予警告。(2)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行政撤职处分,并处2000元5000元罚款。(3)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

15、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分别进行约谈。第十四条对发生非伤亡事故的问责:1、对发生水害、火灾、瓦斯和煤尘灾害、顶板以及机电、运输等各类非伤亡事故的单位,按照影响生产的时间、范围和性质,按非伤亡事故分级标准和公司安全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的前提下,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问责。2、单位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的:(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给予行政警告。(2)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行政撤职处分,并处2000元5000元罚款。(3)公司分管领导对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3、对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的:(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2)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500元2000元罚款。4、对发生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1)由发生事故的矿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处理,将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监部。(2)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分管领导和副总工程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并处200元500元罚款。第十五条对单位迟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1、对发生事故迟报的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按照高一级事故进行处罚。2、对发生事故瞒报的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按照高二级事故进行处罚。3、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迟报、瞒报单位的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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