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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加强消防工作领导,园区的消防工作由园区物业和环安部共同负责。二、各入驻企业和单位应加强防火意识,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对其使用的物业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完全责任。三、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明火电器。四、确需使用明火作业时,由环安质部审核批准,发给动火许可证明后,方可进行作业,在离开或停止操作时,必须保证现场没有留下火灾隐患。五、严格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任何人不得在园区的任何部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六、严禁堵塞、占用楼梯、通道、安全出口等。严禁随地丢弃烟蒂。七、自觉爱护各种公共消防设施。严禁私自使用、移动或更改任何消防设施。八、各入驻企业应按环安质
2、部的要求,自备消防灭火器材。九、严禁在走廊、通道、车场等公共场所燃烧纸钱香火、燃放烟花。十、未经物业和环安部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租赁厂区、办公区、宿舍内开办伙食。十一、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全区禁烟、禁明火,现场吸烟及使用明火者,罚款人民币502000元,厂区及公共区域,重点防火部位发现烟头,罚款人民币500元。十二、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向物业和环安部及消防“119”报警,并立即组织扑救。十三、各入驻企业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制度,克服麻痹思想,树立“消防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观念,注意及时消除各种隐患。十四、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和环安部有权依法责令其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物业和环安部先行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责任事故或其它经济损失的,违反规定者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