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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服务指南事项名称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管
2、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办理条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须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1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审批表是1否2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是1否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或第三方审计报告是1否办理程序1 .申请人提报材料至公积金服务窗口。2 .窗口人员受理后立即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缴存职工。法定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受理。收费标准不收费收费依据无咨询办理电话0537-12329监督投诉电话0537-12329评价渠道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救济渠道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