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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不动产登记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责任主体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报省政府批准。4 .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核发证书并予送达,作好备份工作,并信息公开。5 .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6 .其他责任:法律法
2、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6)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实施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责任主体地质环境监测站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认定的条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申请人的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3 .认定责任;根据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内容,组织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后认定。4 .告知责任:下达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认定书。5 .监管责任: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
4、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电话(0816)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草原等级评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责任主体林业和草原资源股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
5、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 .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意见和要求的,下达现场考评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给予书面告知。3 .决定责任:对现场考评合格的,做出确认的决定;现场考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4 .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草拟通告予以公布。5 .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评等定级的草原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取消等级的认定。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草原资源等级主要反映草原植被的质量和产量,现阶段草原的等级划分是以草原植被的好坏和地上部分产草量高低为标准进行的。目前的标准有五等八级。五等,表示草原草群品质优劣。根据草原
6、草群中各种饲用植物的适口性、利用率和营养价值,把所有饲用植物划分为优、良、中、低、劣五等。再以每等植物占草群总重量的百分比,作为划分等的具体指标。一等草原:优等牧草重量占60%以上。二等草原:良等牧草重量占60%以上,优等及中等占40%。三等草原:中等牧草重量占60%以上,良等及低等占40%。四等草原:低等牧草重量占60%以上,中等及劣等占40%。五等草原:劣等牧草重量占60%以上。级,表示草原单群地上部分的产草量。根据单位面积产草量的高低分为8级,各级标准如下:一级草原:亩产鲜草800公斤以上。二级草原:亩产鲜草800-600公斤。三级草原:亩产鲜草600-400公斤。四级草原:亩产鲜草400-300公斤。五级草原:亩产鲜草300-200公斤。六级草原:亩产鲜草200-100公斤。七级草原:亩产鲜草IOo-50公斤。八级草原:亩产鲜草50公斤以下。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