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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整投资调查协议甲方: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乙方:鉴于:1、2022年6月2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担任中达公司管理人。2022年9月5日,象山县人民法院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裁定受理中达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经调查认为中达公司具备经营价值和重整可能,经报象山县人民法院同意,启动重整程序,并于2023年3月10日发布了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2、乙方可能成为甲方就中达公司意向重整投资人。根
2、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破产工作实际,甲方可能组织乙方进行对债务人重整可行性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双方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一、基本事项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及保密协议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需调查的资料清单,甲方配合乙方开展调查。乙方开展调查的一切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对调查结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1、调查人数:乙方可委派不多于LJj立人员进行重整可行性的调查工作。2、调查范围:包含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次重整有关的债权债务信息、资产信息、经营信息、员工信息、债权审核情况、诉讼情况等。但甲方并不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负有揭露或提供任何特定机密信息予乙方之义务,亦不担保其因本招募程序所提供或揭露的信息的完整性、正
3、确性或合目的性。3、调查进度:依乙方之工作时间安排,甲方予以相应配合。4、调查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另行确定的截止时间止。二、关于投资考虑的犹豫期乙方在进行调查后,可跟甲方沟通重整方案、重整条件、讨论合同条款。乙方可根据其调查掌握的情况就是否对中达公司重整项目进行投资作出决定,若乙方决定参与投资重整的,应在管理人通知的期限内递交重整投资方案。经甲方审查认为提交的方案符合编制要求的,确定为入围的意向投资人,乙方应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提交重整投资报价函。如在调查期限届满前,乙方向甲方递交重整投资方案及重整投资报价函的,视为乙方放弃犹豫期。如乙方未及时作出投资决定并向甲方递交重整投资方案及重整
4、投资报价函的,则视为乙方放弃投资。三、保密约定由于甲方可能将有关机密信息揭露或提供予乙方,为保护中达公司机密信息的秘密性,乙方承诺,甲方或其代表人所揭露,或乙方因本招募程序而知悉或取得的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拟定及执行重整投资协议之目的而使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有关具体规定,详见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四、报名诚意金乙方应当在2023年03月28日17时前将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报名诚意金汇入以下账户:用户名: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50010122001586652开户行:宁波银行国家
5、高新区支行如乙方不符合意向重整投资人资质条件的、未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的或债权人会议未同意进行重整的,甲方将在公布遴选结果或会议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已缴纳的诚意金。五、其他1、乙方完成投资调查后放弃投资使得中达公司遭受损失,或其他乙方原因致使中达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且甲方有权在报名诚意金中予以扣除。2、乙方已缴纳的报名诚意金兼有保密保证金性质,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保密约定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缴纳的全部报名诚意金。3、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以书面之通知径行终止本协议:(1)乙方违反本协议书之任何约定;(2)乙方将其现有资产超过50%部分,转让予第三人;(3)乙方被第三人并购或与第三人合并。但甲方有权在与乙方签署本协议时,与任意第三方意向投资人另行签署本调查协议,并展开意向投资洽谈。3、双方因本协议书的履行所发生的争议,应本诚信原则尽力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4、本协议书于双方签署时即生效力,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象山县人民法院备案壹份。(以下无正文)甲方:代表人:签订时间:乙方:代表人: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