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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气的检测管理制度1 .煤气检测安全管理规定1.1 煤气的检测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GB50493-2009)的有关规定。1.2 当一种气体既属可燃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装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装置。1.3 下列场所应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装置,煤气泄漏浓度检测数据应集中传入值班室显示并报警,便于防控监护:1.3.1 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13.2 煤气危险区域如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竖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
2、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13.3 煤气操作室(值班室)、煤气加压站房、风机房、煤气水封室封闭或半封闭空间;13.4 大型煤气阀门操作平台、混合站操作平台及巡视、维护煤气设施的危害场所;13.5 煤气柜活塞上部、柜顶操作平台。13.6 气检测报警装置包括便携式检测仪和固定式检测报警装置的显示报警值应为:24PPm,IOOPPmz200PPm三级报警。13.7 气检测报警装置应定期校验标定。13.8 气设施的巡检、维护、维修时,作业人员应携带可靠便携式煤气检测报警仪。13.9 定式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安装位置应距煤气最大泄漏源不超3.5m,安装高度1.2-1.4m为宜。2、煤气防护.救护器材安全管理制
3、度2.1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煤气防护、救护器材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使用,预防和消除事故,保障职工在特殊环境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2.2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生产、使用煤气的单位。2.3 职责2.3.1 安全部负责煤气防护、救护器材生产厂家的资质审查及日常综合监督管理。2.3.2 设材部负责煤气防护、救护器材的采购及售后相关事宜。购买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专业生产厂家,产品的各项技术资料齐全,产品性能符合标准要求。2.3.3 自动化信息部负责新购买煤气报警仪的标定、建档及在用煤气报警仪的定期校验,并对需报废煤气报警仪进行鉴定,建立报废档案。2.3.4 各使用单位负责所配发煤气防护、救护
4、器材的档案建立、使用管理及日常维护。2.4 管理要求2.4.1 煤气防护、救护器材的配备,按照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相关规定执行;由使用单包1出书面申请,经安全部审核,报主管经理批准。2.4.2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煤气防护、救护器材管理台帐,设专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其安全可靠、灵敏有效。2.4.3 煤气防护、救护器材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拆卸、碰撞。2.4.4 煤气防护、救护器材是保障煤气危险岗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必备品,岗位职工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合理使用,用后要及时消毒。2.4.5 严禁随意触发报警或损坏探头,在探头安置的区域内应注意做好防水、防尘工作。
5、2.4.6 严禁在煤气检测报警仪的信号线附近内拉高压电缆,以免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2.4.7 报警器的探头(传感器)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及时更换,以免报警器误差偏大,失去其作用。2.4.8 不准随意移动固定报警设备安装位置,特殊情况需报安全部批准。2.4.9 报警仪校验标签和出厂编号应保存完好,出现损毁或脱落现象的,应及时到自动化信息部补办。2.4.10 固定式一氧化碳报警仪每年按规定校验一次,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每半年进行一次强制校验,并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不得过期使用,特殊情况可以随时送检。2.4.11 空气呼吸器气瓶、苏生器氧气瓶、充压泵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2.4.12 煤气防护、救护
6、器材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安全部,经检查确认后,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维修。2.4.13 确需报废的煤气救护器材,应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明,报安全部进行注销。2.4.14 煤气防护、救护器材日常管理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2.5 煤气报警仪校验.报废.配发流程2.5.1 由自动化信息部制定报警仪年度校验计划,车间应按计划定期到自动化信息部校验煤气报警仪;不能按期校验的,车间应申报自动化信息部,由信息部另行安排校验时间。2.5.2 经校验报废的煤气报警仪,自动化信息部出具一式三联报废单,由车间安全员签字确认后,信息部存留两联,车间领取一联存根。2.5.3 一个校验周期结束后,自动化信息部将本周期
7、内报废情况,按单位、类别、安装位置、报废数量、生产厂家、设备型号等编制汇总表上报安全部,同时附一份报废单。2.5.4 安全部对本周期内报警仪报废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并提出书面购买申请,经安全部部长签字、公司领导审批,报送设材部招标购买。2.5.5 煤气报警仪采购入库后,设材部通知安全部、自动化信息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安全部按原购买申请表,履行出库、发放手续。2.5.6 报警仪出库时应经安全部部长、设材部部长、车间安全员同时签字后方可生效。2.5.7 各单位新配发的煤气报警仪,应首先送自动化信息部校验、登统、粘贴标签;校验不合格或未经校验的煤气报警仪,严禁投入使用。2.5.8 自动化信息部和使用单位应及时更新报警仪登记台账。2.5.9 车间涉煤气岗位需新增设煤气报警仪的,由车间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部核实后,按以上流程购买、配发流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