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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 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院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教学、 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院与 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院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 机制。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并报学院 综合办公室备案。第四条学院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 可以订立书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第五条
2、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院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学院对各类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合同签订使用 学院公章,学院公章由综合办公室管理。合同的份数按照需 要确定,综合办公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依 各自权责分别进行原件管理留存。第七条学院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处室根据其职责范 围,分类归口管理和审核相关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管 辖业务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审、报批及合同履行管理等工作。 涉及二级学院牵头的有关教育教学、实训实习、合作办学等 业务的合同,由二级学院负责起草并
3、报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 门审核后,再进行相关审核部门送审、报批及合同履行管理 等工作。第八条学院授权各二级学院、机关各处部室按其职责 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对履行过 程进行监督。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应作为归口 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第九条学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院起草、修改、 审查重大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 仲裁、诉讼活动。学院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和便利。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十条 合同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后,以“职业 技术学院”的名义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校内单 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十一条 学院不得签订经济
4、担保合同,未经学院院长 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第十二条 合同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 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行解释,涉及数字、 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 小写。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 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 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 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 除条件等)。第十四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 用,但需要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填写。国家或行 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归
5、 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经学院办公室、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后, 报学院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 合同须报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 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第十六条填写合同不得留空,对于协商过程中未达成 一致的合同模板条款,应当删除,或填写“无”或以 标示。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 合同正文条款,并在正文结束之处标明“下无正文”字样。 如合同末页无正文条款的,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为XX 合同签字盖章页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第十七条 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书)等文 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替代合同。第十八条学院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合同涉 及以下事
6、项的,为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1 .合作办学合同;2 .对外投资合同;3 .合同金额在两百万元以上(含两百万元)的基本建 设项目合同,或合同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 维修项目合同;4 .大型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 出借和转让合同;5 .综合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第十九条 学院对重大合同实行会审制度,由合同涉及 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需要参与会审的部门可由归口管理部 门提出,由学院综合办公室确定。会审参与人均须在会审结 论上签字确认,对会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会审结论 上签署自己的保留意见。第二十条 一
7、般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但合同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同时送其他部门审查。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查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 同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应当出 具审查意见而未出具的,视为同意。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 式规避审查。第二十三条合同送审时,承办部门一般应报送以下相 关材料:(一)经归口管理部门盖章、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送 的“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会议纪要、公文、批示、 中标通知书等;(S)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 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四)价款确立的依据;(五)其他需要提供的
8、资料。如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 理。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或学院规定,合同签订需要办理 其他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需要进行招标或竞价的项目, 应在按规定进行招标或竞价后正式签订合同。需要招标的项 目,招标文件中存在“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部分应在招 标文件发出前,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预先审查通过。第二十五条 涉及学院重大利益或涉及学院发展重大 事项的合同,由学院院长直接签署。除学院院长直接签署的 合同外,学院授权分管院领导签署重大合同,授权承办部门 负责人签署一般合同。学院另有授权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被授权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署合同。未 经院长书面同意,不得将被授予的
9、权利转授第三人。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合同履行跟踪监督审查制度。承 办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 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第三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 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 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院利益受损,承办部门应当立即采取 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 将损失降到最低。第三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 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 程序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 解决的,应当根据合
10、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第三十三条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承办单位 应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收集证据。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处分,涉嫌违法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授 权期限终止后订立合同的;(二)违反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 院财务规章制度签订合同的;(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四)与合同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院利益的;(五)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学院合同秘密的;(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并由 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