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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SHHC上海比智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HHC0007S2020甘草干姜汤固体饮料2021-1-14实施2020-11-30发布上海比智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1刖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等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固体饮料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
2、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
3、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参照、比较了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T10789饮料通则、GB/T29602固体饮料。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上海比智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康兵。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2020年11月30日首次发布。甘草干姜汤固体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饮料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
4、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
5、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789饮料通则GB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14881食品安全
6、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GB/T20884麦芽糊精GB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29602固体饮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第75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11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
7、法(第12号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号)3 .术语和定义GB/T29602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固体饮料以茶叶、咖啡
8、、谷物、可可粉、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经原料前处理、粉碎或不粉碎、混合或不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供冲调饮用的固体饮料。3.2 本标准涉及的原辅料干姜、炙甘草、麦芽糊精、三氯蔗糖。植物原料经预处理、粉碎、提取、浓缩、喷雾干燥,经混合调配、制粒、分装、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植物饮料固体饮料。3.3 甘草干姜汤固体饮料以炙甘草、干姜、麦芽糊精、三氯蔗糖为原料,经预处理、粉碎、提取、浓缩、喷雾干燥,经混合调配、制粒、分装、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甘草干姜汤固体饮料。4技术要求4.1 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
9、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GB14881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原3则、使用规定(使用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应符合GB2760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要求、使用规定(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GB14880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原料品种必须是:一是传统上作为食品;二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质;三是国
10、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名单;四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的新食品原料名单;五是新食品原料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的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六是进口的食品原料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七是原料应洁净、无变质、无霉变、无异味、无虫蛀。4.2 原料要求4.2.1 炙甘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4.2.2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和GB15203的规定4.2.3 三氯蔗糖应符合GB25531的规定。4.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
1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5克被测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色泽和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调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颗粒、干燥粉末或块状,不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杂志4.4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7.0GB5009.3注:其它理化指标应符合GB7101、GB/T29602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5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
12、/(mgkg)0.9GB5009.12注: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6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4.7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4.8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4789.1的规定。4.9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OOCFUZg1000CFU/gGB4789.10第二法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
13、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10其它微生物限量其它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其他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b/(CFUg)52IO35104GB4789.2大肠菌群/(CFUZg)5210IO2GB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Zg)50GB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和GB/T4789.21执行。15不适用于活菌(未杀菌)型。4.11 食品添加剂4.11.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1.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
14、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4.1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lo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GB12695的规定。5.1 检验规则5.1.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抽样:按照GBZT3064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15、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号)以及有关规定执行。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5.1.2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1.3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技术指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5.1.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