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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和其它污染物的污染和破坏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的设施,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作如下规定。1、环保工作领导组作为防治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监测、考核。2、负责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重点防治设施每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考核项目中进行奖罚。4、质量技术部作为防治设施的设备管理部门,要将防治设施和生产装置同等对待,纳入正常的设备管理中。5、防治设施的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6、防治设施的泄漏率要符合无泄漏工厂标准。7、生产管理部要把防治设施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统一调度指挥。8、防治设施的
2、运转率必须达到95%以上。9、拥有防治设施的部门是防治设施的直接管理部门。10、防治设施与生产装置同时运行、同时保养、同时检修。11、防治设施要有健全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岗位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操作,严格按照操作法进行操作控制,做好岗位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12、各部门在工艺改进、设备改造中,必须保证原有防治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13、在防治设施停车情况下,生产装置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14、防治设施应接受环保职能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15、须暂时停运或拆除、闲置、改造、更新的防治设施,应事先书面报告环保工作领导组由厂安全环保部办理有关申报表上报,待批准后方可对防治设施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