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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为规范审计程序,完善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XX县审计局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主要审议各部门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以及其他审计项目中需解决的事项。第二条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班子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办公室、法规审理执行股、审计项目所属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审计项目组组长及成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局长指定的其他班子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后,应当及时向局长汇报会议情况。第三条审计业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
2、召开时间后,由办公室商相关部门统一安排,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以上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每次会议可审定一个或若干个审计项目。第五条审计项目完成后,一般在复核审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法规审理执行股或审计业务股室填写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呈批单,经审批后,送法规审理执行股汇总。法规审理执行股将收集汇总的议题及时向局长汇报,经局长批准后,列入会议日程。第六条审计业务会议的召开应当相对集中,审计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审理部门牵头,办公室协助。审理部门负责将局长批准列入会议日程的事项报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负责安排会议时间、将会议通知、会议议题、议程等印发参会人员。一般应当提
3、供拟上会讨论的审计报告代拟稿,以及提请会议审定的问题事项清单。会议现场分发的材料,会后应主动交回或收回。第七条审计业务会议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审定:(一)审定需要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县政府报送的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等;(二)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其中,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相关单位争议较大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提需要请局党组会议审定;(三)审定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需要统一把握的问题定性和处理原则;(四)审定承担审计项目的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与审理机构有重大分歧意见的事项;以及政策界限不明确或者把握不准的事项;(五)审定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的审计事项;(六)需要提请审
4、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审计业务会议应执行以下主要程序:(一)审计组全面说明起草审计结论类文书的基本情况,围绕需要审议项目或事项的难点,重点说明审计发现问题的情况及处理处罚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意见的情况,并提出消除审计风险的可行性建议意见等。汇报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观点明确、简明扼要;(二)与会人员就审计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处理处罚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讨论,重点研究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的重大事项;(三)会议对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事项、审计要情、审计专报等事项进行讨论确定;(四)会议主持
5、人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发表审定意见,作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第九条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录,会议记录由法规审理执行股和审计项目所在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并由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起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主持人审定、签发。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人员、记录人、会议议题、发言要点、议定事项等内容。会后编写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由总审计师审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由审计项目所在业务部门作为结论性材料归入审计档案。审计项目组应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的决定,修改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有关审计文书。第十条审计业务会议研究不同的审计项目应按项目分别记录,分别装订归档。第十一条审计组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按照公文程序印发。第十二条局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均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局机关授权法规审理执行股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