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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费业务经办规程为规范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医保费缓缴经办业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经办规程。一、缓缴范围: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医保经办机构可
2、参考由税务部门提供经税务、人社、财政三部门共同确认的大型企业名单,确认中小微企业的划型。二、经办模式: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模式。自2022年7月起,对符合缓缴范围的中小微企业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由各市级经办机构报送符合缓缴范围的单位名单,省医保中心统一设置上述单位2022年7月-9月的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不发送税务征收。各地漏报符合缓缴条件参保单位的,经参保单位申诉、经办机构核定,于核定次月顺延享受三个月缓缴期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保障权益:缓缴期内,参保人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正常划拨。四、企业义务:缓缴期
3、内,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参保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用。缓缴期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做好用款安排,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一次性或者分次缴纳缓缴的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将于最迟补缴期结束前3个月对未缴费单位实施催缴。企业自愿不享受缓缴政策的,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五、数据统计。各地市医保经办机构于2022年7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名单电子档及盖章扫描件至省医保中心医保基金科电子邮箱:。2022年7月以后新增的缓缴单位于次月6日前报送至省医保中心。联系人:省医保中心医保基金科郑怀玲电话:附: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名单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名单填报单位名称:填报时间:序号单位编号缓缴单位在职人数备注000xxxxxX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