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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任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离任人员任期内所负经济责任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客观评价离任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控股公司内部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离任人员是指分子公司负责人,即总经理、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其他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离任审计的管理第四条管理机构公司离任审计的实施由控股人力资
2、源部确定,审计稽查部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实施。第五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经执行总裁批准,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审计人员与离任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离任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稽查部经理和执行总裁共同商定。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离任审计过程中得悉的公司秘密。第六条工作职权(一)检查和调阅会计报
3、表、账簿、凭证、资金和财产等相关资料和文件;(二)参加有关的会议;(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四)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七)根据离任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领导赋予的其它职权。第三章离任审计的内容第七条根据控股公司有关规定,离任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一)任职期间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二)财务收支和财务核算的合规合理性
4、,有无严重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三)资产的管理情况,包括资产的变动、使用和保值增值;(四)任职期间对公司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责任;(五)任职期间对公司制度建设情况以及控股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六)任职期间公司经营绩效变动情况;(七)离职时个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否结算清楚;(八)核心岗位离职人员要确认签署离职员工保密承诺书。第八条公司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该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公司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范围是否完整,公司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公司计提的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等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
5、营成果不实问题;(二)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范围、方法、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的问题;(三)公司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或者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第九条财务收支的合规合理性是指公司负责人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控股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会计准则要求,是否符合控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的反映公司财务收支状况,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一)公司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以及控股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
6、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问题;(二)公司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控股财务会计制度,有无公款私存私用、私设“小金库”,以及违规对外拆解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私自出借账户等问题;(三)公司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控股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者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工资、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的结余情况;(四)公司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第十条资产的管理情况是指被审计人员任期期间公司各项资产是否得到合理的确认和管理,是否存在管理缺陷导致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问题等情况;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能力是否正常,对公司未来
7、发展是否存在积极的影响。第十一条公司有关经营活动或重大决策是指离任人员在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重大合同签订与履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控股有关规章制度,及该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是否符合控股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收益核算情况是否准确,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目标,其决策程序、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控股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操作形式、风险控制是否有效落实。第十二条制度建设以及控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是指公司的制度建设在任
8、期内是否有计划的持续进行,制度是否在公司现状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核实对控股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违反控股制度,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公款私用、转移公司资产、行贿受贿、挥霍浪费和渎职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第十三条任职期间公司经营绩效变动情况是指在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财务账的基础上,根据控股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离任人员任期期间任职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公司资产运营和盈亏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评价。第四章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通知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控股制度的规定,将离任人员名单通知审计稽查部。审计稽查部需及时
9、成立审计组,并对离任人员及被审计公司发送审计通知书。第十五条审计前准备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离任审计前,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单位财会和业务统计资料;单位历年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单位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和外部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年度季度考核指标等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审计稽查部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初步确定审计重点,拟就方案,安排审计实施计划(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分工等)。第十六条现场审计审计组现场查阅有关的会计数据和业务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沟通调查、特殊情况下使用外部询证方式来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第十七条审计报告
10、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审计目的、审计依据、任期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等离任审计任务的说明;(二)离任人员任职的基本情况;(三)任期内所负责考核指标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四)任职期内的主要业绩、管理不足和涉及到的经济问题等;(五)其它审计意见和建议。离任审计报告应与离任人员沟通确认。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组应将离任审计报告和离任人员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执行总裁审定。离任审计结束时由审计稽查部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通过OA流程上报至被执行总裁、控股副董事长、董事长审批并抄送控股人力资源部门经理及离任人员、该公司板块负责人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的人员。第十八条立卷归档审计工作终
11、结后五日内,审计稽查部应将审计全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立卷归档。第五章奖励及处理第十九条奖励建议离任审计中发现离任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组可以向管理部门领导提出奖励建议。第二十条审计处理(一)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计组有权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暂时冻结离任人员在公司的权益:1 .离任人员没有提供真实准确的指标考核的;2 .离任人员经济账目、资产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的;3 .离任人员经济账目虽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项未做出偿还的。(二)在执行离任审计期间,如发现离任人员仍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向执行总裁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情节严重者可依照诉讼法的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控股公司审计稽查部。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