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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统筹管理,推进规范化、集约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XX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9号)和XX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X政发(2020)17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内网、外网、部门业务专网)、机房、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部门业务系统、网站、提供公共服务的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等新建、扩建、升级、改造以及购买服务形式建设的项目和各类系统的运行维护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
2、财政性资金,是指利用县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上级财政扶持补助的项目)。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实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具体审核标准如下:(一) 符合国家、省、市、县电子政务中长期规划,符合本县电子政务工作基本要求。(二) 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建设目标明确、业务需求充分。(三)统筹考虑单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已建的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整合归并同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四)技术方案合理、先进,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电子政务技术标准,符合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五)资金预算编制详尽、合理。(六)
3、项目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需重新初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县政府办公室是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负责决策、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规划与建设、共享与应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成立县电子政务项目鉴别专项组,由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县政府信息中心等单位组成,统一指导县电子政务项目初审工作。电子政务项目鉴别专项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信息中心,承担电子政务项目初审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县电子政务项目专家库,专家库名单由县电子
4、政务项目鉴别专项组审定,每次参加评审、验收、绩效测评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七条县财政局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做好项目投资预算的编制,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与管理等工作。各项目建设单位为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申报、咨询、调研、招标、实施、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每年9月底前,各部门向县政府信息中心报送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计划。逾期提交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不列入年度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预算。其他临时申报的项目,除上级有明确要求或县政府已明确认可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原则上不再审理。下属事业单位提出建设电子政务项目,应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政府信
5、息中心。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电子政务项目材料要求如下:(一)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项目,应报送XX县电子政务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3)。(二)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应报送XX县电子政务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3)和项目建设方案。(三)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报送XX县电子政务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3)、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信息化咨询设计类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方案编制单位不得参加项目承建标项的投标及评审,所发生的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单独安排。其中涉密项目可根据需
6、要由申报单位自行编制,所发生的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却因建设需要的,凭XX县电子政务项目申报审批表、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申请文件以及其他建设需要的文件向县电子政务项目鉴别专项组申报同意后追加,列入当年年度计划。第十条县政府信息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对不按要求申报或未达到评审条件的申报项目,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提出修正意见,退回申报单位修正后再重新申报。第四章项目初审第十一条电子政务项目由县政府信息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报县电子政务项目鉴别专项组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县府
7、办报县政府同意,列入次年的县电子政务建设年度计划,由县府办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年初下达年度计划。第十二条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信息系统和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保密部门批准或履行备案手续。对未经初审或初审未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予列入年度计划,县财政局不予拨款。第五章项目建设第十三条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全县年度电子政务项目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选型、软件开发、建设进度等),填写XX县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审批表(附件4),报县政府信息中心。第十四条县政府信息中心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实施的项目实施方案从技术架构、设备选型、投资规模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同时抄送县财政局
8、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没有评审意见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实施。第十五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工程咨询、规划、设计、施工、集成、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监理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向县政府信息中心上报项目建设执行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政府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包括咨询、监理、测评等),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要按照年度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启动建设的,原建设项目自动取消。第十九条项目实施中
9、,如需对合同建设内容进行调整,涉及资金变动不超出原合同总价的10%且金额小于10万的,各单位可自行与项目原承建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涉及资金变动不超出原合同总价的10%且金额大于10万(含10万)的,各单位应填报XX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变更说明(附件5),经县电子政务项目鉴别专项组、县财政局同意后,可与项目原承建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涉及资金变动超出原合同总价的10%,不得与原承建单位签订补充合同,需重新组织政府采购。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完工后三个月内自行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由县政府信息中心组织开展。小于300万的项目竣工验收,可委托项目业
10、主单位组织,项目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信息中心备案;300万以上(含300万)项目验收,经项目业主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政府信息中心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县政府信息中心将适时组织竣工验收。县财政局将根据全县项目总体情况,按照项目“资金量大、代表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原则,对个别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保密审批或履行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三)未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四)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