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供应商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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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化工程供应商须知一、说明(一)概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邀请函中所叙述项目服务的采购。3、参与磋商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定义1、“采购人”系指本次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机构,即“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二2、“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

2、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竞争性磋商文件”系指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的磋商文件。4、“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第阶段响应文件和第二阶段响应文件。5、“服务”系指磋商响应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服务。(三)解释权1、本次竞争性磋商的最终解释权归为招标采购单位,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采购单位解释为准。2、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采购单位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合格的供应商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磋商

3、服务的供应商。2、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3、关于联合体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接受联合体磋商的:(1)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磋商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

4、一项目磋商。(4)磋商报名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报名。(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6)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磋商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共同磋商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

5、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关于关联企业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磋商。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5、关于分公司磋商分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

6、外。法律法规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不接受分公司参加投标。6、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7、关于中小微企业磋商中小微企业磋商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供应商,通过磋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服务、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服务。中小微企业磋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

7、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磋商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五)竞争性磋商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8、(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文件规定,本次项目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具体见下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成交金额费率IOO万以下1.5%100-500万元0.8%500-1000万元0.45%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成交金额为680万元,则应缴服务费等于100X1.5%+(500-100)0.8%+(680-500)XO.45%=5.51万元,其中成交金额以成交通知书为准。(六)信息发布本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更正公告、成交公告、终止公告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单位均将通过

9、“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磋商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的相关信息。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请供应商在开标前随时关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若有补充文件,请供应商将“补充文件回执”下载后盖上公章,发送邮箱为:bailizhaobiao。磋商截止时间仍未收到“补充文件回执”的视为已熟知补充文件内容,接受补充文件所表述内容,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七)询问与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规(2017)22号)、天津

10、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财采(2017)4号)的要求及委托代理协议的授权范围,询问、质疑内容属于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负责答复。1、询问(1)供应商对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询问。(2)询问可以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等形式。(3)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供应商询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2、质疑(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

11、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或下载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质疑函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并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规(2017)22号)的要求提出(具体格式可参照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中的“质疑函格式文本”)。质疑函应当明确阐述采购文件、采购

12、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4)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5)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受理供应商书面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

13、保密的内容。(6)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八)其他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磋商邀请函、磋商项目需求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磋商邀请函、磋商项目需求中规定的内容为准。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1)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竞争性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1)磋商邀请函;2)磋商项目要求;3)供应商须知;4)合同草案;5)附件响应文件格式。(2)采购人以书面方式所补充的一切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

14、资料和相关证件,或造成响应文件实质上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而磋商被拒绝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4)响应文件应以中文编印。(5)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1)更正公告将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2)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依据采购人或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3)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

1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磋商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4)磋商文件语言及计量磋商文件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磋商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和规格说明都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表示。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可在磋商截止时间3天前按磋商邀请函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4、答疑会和踏勘现场(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按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按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答疑会或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经“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外,不构成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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