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印章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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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印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印章管理,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公务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公章(学院钢印),学院主要领导公务私章、手章(签名章),学院内设党政机构(单位)的公章、业务专用章,学院内的群团组织印章,以及以上印章的电子印章。第三条党政办公室为学院公务印章(以下简称印章)的管理部门。第二章印章刻制、启用和注销第四条印章刻制的申请1.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公章和钢印由上级党组织和行政管理部门批准。2 .学院内设党政机构(单位)的公章,学院内的群团组织印章,须按照学院机构设置相

2、关文件审批;主要领导公务私章、手章(签名章),根据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授权,由党政办公室刻制;业务专用章,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党政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学院内的群团组织印章,由群体组织申请,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审核刻制。电子印章设制程序同前款。3 .印章因遗失或破损需重新刻制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党政办公室审定。第五条印章刻制审批包括:机构成立文件;印章的规格、形制、材质等。完成刻制审批程序的,由申请单位持学院的介绍信到公安指定单位刻制。第六条所有印章必须在党政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后,由党政办公室印发启用印章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启用。第七条印章因单位合并、分立、名称

3、变更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在新印章留存印模、备案登记时,原印章必须上缴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移交档案馆封存;印章因单位撤销终止使用的,原单位负责人在收到学院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上缴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备案登记后移交档案馆封存。第八条院内任何单位无权自行刻制、更换印章。第三章印章使用范围第九条党委印章、学院公章1 .以学院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等,向校外发出的函件,在校内印发的文件;2 .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合同(经济合同使用合同专用章,办法另行规定)、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3 .以学院名义颁发的证书、聘书等;4 .以学院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以及申请专利、商

4、标等相关文件、材料;5 .学院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6其他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惯例,不能使用学院业务专用章,需要加盖学院公章的文件、材料。第十条学院钢印用于压印教师证、毕业证、结业证、退休证、聘书等,与学院公章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第十一条学院内设党政机构印章1.办理学院内部请示、报告、证明等联系、商洽工作。2.与校外单位联系、商洽学院授权业务工作的介绍信、公函。3其他需要加盖部门印章的文件、材料。除经学院授权外,学院所属机构行政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承诺等,也不得用于对外出具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第十二条学院领导名章1.以学院名义颁发的,需要加盖学

5、院领导名章的证书、聘书等。2.需要加盖学院领导名章的合同、协议、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等。3.以学院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第四章印章使用程序第十三条党委印章、学院公章1.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公函等各类文件,须拟文单位负责人审查,主管领导审批、院长或书记签发后用印;2 .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凭用印审批单经职能部门审核,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用印;3 .以学院名义制作的证书、委托书、申报书、审批表等,凭用印审批单经职能部门审核,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用印。4 .学院印章一般不用于私人性质的证明材料。教职工和学生因私确需使用学院印章,须本人申请并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领导

6、审批,方可用印。5 .外出介绍信,由本人提出申请,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党政办公室办理,重大问题需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6 .紧急情况下使用学院公章,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领导或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用印,并及时补办用印审批单。第十四条学院领导名章经学院领导本人授权后方可使用,属日常业务用印的,可由学院领导书面授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由其负责审批使用。第十五条其它特殊情况用印,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第五章印章管理第十六条党政办公室是学院各类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部门,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党政办公室应对所刻制的印章拓具印模,办理签领手续,依序装订成册,建档管理。第十七条

7、学院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由业务部门另行制定使用管理办法。专章专用,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第十八条学院党组织、行政印章使用由学院领导签字审批。各单位的党组织、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党政印章、业务印章负总责,印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用印时要经领导批准,并做好用印登记。各单位主管领导应对本单位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正式印章必须在校内使用,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派两人监印,印章不能脱离监印人的监督。各级领导不得私自用章。第二十条监印人须按规定亲自用印。用印审批件和用印审批单应

8、完全一致。加盖印章应齐年盖月、字组端正清晰美观,印章名称要和印鉴落款一致。属于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有“代章”二字。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和骑页章。遵循“朱在墨上”用印。不得在空白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上用印。第二十一条主管领导或监印人员更换时,应进行专项工作交接和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第二十二条印章若遗失或被盗须立即向单位领导、党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其印章作废。印章被盗单位印章被盗期间用印,由上级部门规定代章。被盗印章自被盗之日算起,一个月后由党政办公室重新刻制。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网络办公电子印章设制、管理、使用执行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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