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市监听告字(2019)61号姜雪生(M1T12OB62,*):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现查明:你于2018年10月12日从大洋港批发市场购进梭子蟹,按箱购进,经分拣后按大中小分别定价进行销售。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你所销售的梭子蟹进行抽检,共抽取上述梭子蟹2千克,抽样基数为3千克。2018年11月13日,本局收到上述梭子蟹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测,镉(以Cd计)不
2、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通知书,并现场检查你经营场所,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18年10月12日、采购地点为大洋港批发市场的梭子蟹。你接收报告,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并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你于2018年10月12日售出梭子蟹3千克,销售单价为15元/千克,货值金额为45元。你未建台账,没有向供货商索取进货清单,也没做进销货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证据及证明对象:证据一: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主体资格和你的身份情况;证据二:2018
3、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1份,编号为A21002C的检测报告1份,编号为2018-05-111302的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联合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抽检及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的事实。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月16日对你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时间段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证据四:你提供的一份张贴在市场门口的召回公告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作出改正措施的事实。本局认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4、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你所销售的梭子蟹所检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镉(以Cd计)属于重金属污染物质一类,你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在市场内经营规模较小,只售卖周边居民为目的,主动配合调查取证,且确实存在你对镉(以Cd计)超标不知情的情况,在执法检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违法行为认识较为深刻,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本着处罚与教
5、育相结合的原则,调查人员认为对你在未知所购梭子蟹存在镉(以Cd计)超标的情况下向周边居民售卖梭子蟹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亦能达到法律目的,因此从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拟对你减轻处罚。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
6、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拟对你的上述行为作出处理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梭子蟹的行为;二、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成宇明联系电话: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