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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困难,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积极做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殊时期的保护和保健工作。第一条职责1、公司工会负责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并负责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具体实施。3、工会加强对女员工进行经期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等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提高女员工的自我保健意识。第二条工作程序1、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体力
2、劳动强度分级等法律法规标准而制定。2、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等;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女职工享有的权利1)政治权利。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政治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企
3、业职工代表大会,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合理化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得打击报复;2)劳动权利。企业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3)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4)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5)企业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6)企业每年安排女职工体检一次,由公司工会负责组织实施。4、女职工保护管理的检查1)公司工会组织,各部门领导参与,定期对企业女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若有违反本程序的事实,由公司工会负责调查、协调解决,直到得以纠正。视情况追究违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