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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1 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2 凡属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缺陷或由于分包人维修造成业主(指房屋的产权拥有者,下同)的相关损失,均属于分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分包人责任,分包人应予以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3 分包人认为存在的质量问题非为分包人责任的,则双方可将该争议交由监理单位判定。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对监理单位的判定仍有异议的,可由异议方在2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但任何鉴定都不能影响分包人应承担的维修责任,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2 .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六个月之日或以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为时间起算点,两者中时间较迟者为约定保修期的开始日期。2.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终身负责制;2.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耍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水景防渗漏、保温工程为4年;2.3 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为年;2.4 设备安装和其他装修工程,为二年:2.5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2.6 供热及制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2.7 电梯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二十四个月:2.8 其
3、他项目的保修期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二年计算。3 .保修人员安排3.1 分包人承诺,在住宅项目入伙阶段的集中维修期,即集中交付日期起算二个月内,保证各专业维修人员留驻现场,且每天留驻现场维修人员不少于十名,以完成业主收房时,所提出质量问题的及时整改。维修人员数量需按照承包人要求配置,当人员出现变化、增加、减少,均需以书面形式报承包人项目部之书面认可。所有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3.2 分包人指派保修负责人为,手机号码为:公司负责人为,联系电话为,手机号码为:传真为,公司地址为,邮编为,Emai1.为。分包人须确保通讯地址准确、传真号码
4、有人接听。若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有变化,须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3.3 分包人需保证其保修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每天二十四小时保持电话处于开机状态。保修期内该保修负责人代表分包人履行保修范围内的一切保修义务,如调换保修负责人,分包人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承包人。4 .质量保修责任4.1 在质量保修期内由于分包人工程质量原因给承包人或业主造成的直接和连带损失,由分包人承担赔偿和保修责任,所需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4.2 分包人须指派专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在集中交付之日起的二个月内,分包人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服从发包人授权的物业公司的现
5、场管理,遵守物业各项规章制度与进场流程要求。维修到场时间要求如下:(1)出现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和日常管理类的故障,如门禁、监控、道闸设备损坏故障等,分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二小时内赶到现场,六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2)当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公共管网爆管、电路跳闸等,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二小时内完成抢修工作。(3)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和日常管理类非紧急维修的情况,分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4)紧急情况下,如公共管网爆管、电路跳闸、井盖破损等情况,在分包人维修人员到达之前,承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物业公司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分包人承担。(5)发生紧急抢修
6、事故的,分包人若无法立即到达,承包人有权立即自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在皿公小时内支付。4.3 分包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且经承包人书面致函(邮件、传真或快递)分包人一次而未得到响应或改善的,承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代为保修处理,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赔偿费用(含业主损害赔偿费用及委托他人代工)从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含保修金)中扣除,但不解除分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含整体保修责任),分包人仍应对他人代为维修的部位继续承担保修责任。同时,承包人将扣除修复及赔偿费用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1)交付集中维修期内,无人维修或维修人员不足。(2)分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
7、现场检查、未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承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3)在接到承包人保修通知后拒不到现场处理。(4)在接到承包人保修通知后,虽及时到现场,但在保修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推诿或保修不力的。(5)同一维修事项经过1次维修未能达成验收标准的,或同类维修问题出现2次未能解决,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函的要求进行整改的。(6)分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承包人要求,虽经两次(含)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7) 维修过程中服务态度不好,造成业主或代理人不满或投诉的。1.4 当出现4.3条款所列举的情况时,分包人承诺提供包括材料、技术、前期施工情
8、况的描述等方面的支持和交底予代工施工方。1.5 因分包人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业主书面投诉、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承包人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将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含保修金)中扣除。1.6 在保修期内,当承包人出现与业主或第三方进行的补偿谈判,分包人授权承包人全权处理谈判相关事宜。1.7 分包人负责保修质量,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承包人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W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分包人保修。1.8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5 .保修安排5.1 分包人已明确,工程保修是分
9、包人的责任,分包人指定的保修负责人应与承包人进行工作对接,熟悉并掌握承包人的各项保修制度。5.2 分包人将认真听从承包人的指挥调度,积极配合相关安排;维修人员将按承包人提供的服装统一着装,服从承包人对着装、礼仪、维修等方面的要求。5.3 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不得在客户面前进行不必要的解释或施工单位之间责任的推诿。5.4 分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须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提交保修方案,保修方案应得到业主及承包人的认可。5.5 分包人完成每项保修工作后,必须经承包人及业主在维修投诉处理单上签字确认,如无业主或承包人的签字则视为未履行保修职责。业主或承包人的签字确认仅证明分包人已对承
10、包人通知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过处理,但不承担其他责任。5.6 分包人对建设单位的客户关系软件已进行必要了解和熟悉,对于保修中各环节,分包人将按照客户关系软件的要求执行。并承诺认同该软件中所有反映的数据。建设单位、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提供客户关系系统的相关培训;分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建设单位、承包人进行客户关系系统相关的对接工作。5.7 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的维修过程和质量进行监控,必要时可对维修结果进行质量检测,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5.8 对于因分包人保修内容的质量问题,进而造成其他单位保修内容的损坏或故障,当分包人不具备恢复能力时,分包人同意由该单位进行恢复,维修费用从分包人保修金中扣
11、除,并每次须向承包人支付该单位维修费用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5.9 经各方确认,因交叉施工、业主使用不当等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人保修内容的损坏或故障,分包人承诺: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分包人亦会积极履行维修,保证承包人的声誉和品牌不会受损害。最终责任在维修完毕后由承包人、分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确定。5.10 分包人同意,因保修内容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正常保修费用之外的业主额外索偿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若因分包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保修问题造成业主进一步增加额外索偿的费用亦由分包人承担。在业主与分包人就索偿问题协商无果,经承包人书面敦促但分包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承包人有权先行代为赔付给业主,承包
12、人将从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含保修金)中扣除。5.11 承包人以电话形式通知分包人进行保修,分包人须确保保修负责人电话二十四小时开通、传真电话真实有效。若联系电话有变化,须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因分包人联系电话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到通知,视为分包人已收到通知,分包人不得对此有异议。5.12 承包人以函件通知分包人进行保修,分包人须确保通讯地址(含电子邮箱地址)准确、传真号码有人接听。若通讯地址(含电子邮箱地址)、传真号码有变化,须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因分包人通讯地址(含电子邮箱地址)、传真号变化等原因导致分包人未能及时收到函件,视为分包人已收到通知,分包人不得对此有异议。对于承包人已寄达的函
13、件,分包人均会收悉并认同函件内容。因分包人原因退件、拒收等情况,均已视为分包人已知悉并同意承包人函件内容,与接收函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13 当维修责任有待进一步界定的情况出现时(隐蔽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分包人承诺作为最后一道施工流程,无条件协调调查问题所在,并提供人工、材料、机具进行现场勘查,产生的费用分包人将进行垫支,但问题查明后再由责任方进行承担。5.14 所有的甲供材料或分包成品安装后的成品保护及维修联系都由分包人统一协调负责,维修的步骤应遵守恢复原状、更换、赔偿的顺序。5.15 分包人同意保修期满,在无任何遗留问题,并签署完承包人的保修金结算审批表后(无任何反对意见),分包人再向承
14、包人申请剩余的保修金。6 .保修金的支付6.1 分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向承包人书面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请,承包人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分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承包人无异议且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后28天内向分包人支付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执行: 分包人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支付保修金数额的50%: 分包人在完成第二年保修责任后,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支付剩余保修金数额的50%,若保修期超过两年,分包人需同时提供自本合同保修期结束之日起,担保时间为剩余保修期的保修金保函,保函担保金额为保修金额的50%。6.2 保修金不计利息。6.3 保修金的支付并不表示分包人保修责任的
15、结束,保修金结算后,分包人仍应继续完成第4.7款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的保修工作。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6.4 分包人办理工程保修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合同及结算协议书约定保修期已满;(2)保修期超过两年的项目,按照附件五要求提供保修保函;(3)在保修期内已经按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地做好维修工作无遗留问题。6.5 具体办理流程: 1)竣工验收之前签订保修协议,申请单位持结算协议书原件及保修协议到合约管理部领取保修金结算审批表(附件三)。 2)保修金到期后,合约管理部进行保修金的付款,合约管理部应根据分包人的保修金使用情况确认保修金的余额。保修金支付流程
16、如下: 分包人统计维修过程中的扣款明细,物业公司及客户服务部对保修金扣除明细进行确认。 分包人按审批表的格式准确无误的填写、签字盖章。6.6 保修金不足以扣除分包人应付的维修费、赔偿费用、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分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10日内补足差额,否则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补足之日止,分包人每日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一千元。承包人: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包人代表签字:(公章)日期:,分包人:分包人代表签字:(公章)日期:附件一:关于XXXXXXXXXX的函(函1.)20XX第XXX号有限公司:融创:项F1.室出现等问题需要进行维修,详细情况如下:O为了防止业主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