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政府综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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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

2、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责的;(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及时受理群众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五)不提出公开意见,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六)公开主体不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未落实

3、办文办会公开要求的;(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1 .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或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承办人直接公开发布造成后果的;2 .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带来负面影响的;3 .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不按规定办理的;4 .未落实办文办会公开要求的;5 .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6 .不及时受理群众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7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领导直接责任1 .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不

4、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责的;2 .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3 .对承办人提出的公开意见审查把关不严,产生后果的;4 .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应公开的信息而不予公开的,不予公开的信息而予以公开的;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5 .公开主体不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6 .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7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或约谈,

5、并责令改正;(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个人给予全镇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纪律处分;(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撤销或法院判决败诉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信息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和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镇纪检监察机关和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九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6、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政民互动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峰岩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民互动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坚持以“听民意、聚民智、解民忧、惠民生”的工作制度。第二章互动渠道第四条县政府门户网站乡镇专栏应设置政民互动专栏,建立

7、信箱直通交流平台,保证政民互动渠道畅通。第五条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优势作用,通过网上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拓宽互动渠道。第六条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互动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政务互动和事件处置相结合,建立政民互动的受理、办理或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提高政民互动工作实效。第三章办理时限第七第网上咨询和留言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确因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限的,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回复办理时限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八条将政民互动工作

8、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对因工作重视不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问责。第九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性和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各村社区、各部门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

9、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需要协调发布信息的制度。第二章协调内容及范围第四条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统一性;(二)政府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第五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村社区、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村社区、部门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主体村社区、部门报请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第六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村社区、部门向涉及该政府信息的

10、其他村社区、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第七条各村社区、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八条各村社区、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村社区、部门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第九条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权限和程序执行。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11、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是指镇级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再作出决定的制度。第四第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

12、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为原则。第二章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公众参与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实行公众参与制度:(-)涉及我镇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六)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事项。第七条公众参与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

13、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三)通过公开征求见意箱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四)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五)邀请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方式进行。(六)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渠道。第三章时限和规定第八条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九条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第十条决策承办

14、部门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一并提交镇人民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镇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合理论证。第十二条决策作出后,承办部门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到的意见情况、意见采纳的情况和不预采纳的理由,并与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同步公开。第十三条禁止公众参与涉及XX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和商

15、业秘密的事项。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五公开”融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融入到办文办会程序中,提高办文办会质量,进一步规范政务行为,促进政务公开常态化、透明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二章办文办会公开内容和程序第三条将“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公开程序。(-)公文起草。拟制公文时,必须在公文拟稿单上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送审稿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公文,应当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审核规定,要求其补充说明公开属性,对不按规定说明的,予以退文。(二)公开审核。公文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规章制度及工作实际进行确定。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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