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的个人学习心得5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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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法典的个人学习心得5篇范文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吸收等调整和变化。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除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单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

2、构不够紧密,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和严密感。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整合,使其更为严谨。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越权订立、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结构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效力问题是合同关键,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力问题的边界。把握了法定无效的清晰边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从两个角度梳理

3、和讨论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变化。首先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有五种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出发,看其内容在民法典中具体变化。(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无效的规定。针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典中有其他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如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概括规定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指向第

4、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护的核心。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如此看,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

5、律或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于合同

7、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灵活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使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学习感受从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的行文结构、逻辑调整、内容增减、条文表述等细节之处,笔者感受到了相比原有法律对合同无效情形更为宽泛的规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体现了鼓励交易、保护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对合同法定无效情形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它向我们清晰传达的合同效力边界的拓宽。对于我们法律人,法条的细节固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续探索。民法典是通过已经写进条文的内容,向我们传达和揭示它没法写进条文的现实复杂性,向我们努力呈现在鼓励交易基础上效力问题的复杂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轻心,需在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交易效率与合同正义中探求各方真意、寻求动态平衡。民法典可作为法律人执业道路的指南针,在未来面对特定情境的具体法律行为时,都能以客观立场,对合同效力问题综合分析和审慎判断。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对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变化的感受,那就是“边界拓宽,而自由之地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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