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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后勤实体与产业现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学校和后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现金管理,减少现金流通,加强对后勤实体与产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所有后勤实体与产业,必须遵守后勤实体与产业现金管理制度,必须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计财处的监督。第三条鼓励所属各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各单位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更优惠待遇。后勤实体与产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
2、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采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人民币0.1万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八)到市外看样订货,经办人员对整个过程负全部责任。订金原则上由供货方到计财处实体与产业财务业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办理转帐支付。如时间紧急,可用现金支付,但订金支付不得超过采购金额的10%(并以0.2万元为限),超过以上规定的必须经财务部主管批准;(九)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四条后勤实体与产业的收入应当日送财务部入帐,当日入帐有困难的,由财务部安排入帐时间。第五条后勤实体与产业支付现金,应到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原则上不能坐支现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从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的,必须报财务部批准。各单位支付现金超过正常支付限额的,须提前1至2天报财务部做好支付计划。第六条后勤实体与产业可视工作需要建立备用金制度。有关备用金额度和管理方式由各单位与财务部协商确定,并报计财处批准。第七条财务部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后勤实体与产业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和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共同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