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科首诊负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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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首诊负责制度一、急诊首诊接诊医师,必须负责病人抢救工作,对不属于本专业诊治范围的急诊病人要在问诊、检查应急处置后在病历卡上做好记录,注明“请XX科诊治”字样,待被邀科室医务人员到位,方可离开。必要时可共同参加抢救病人。二、被邀会诊或其他科转来的急诊、危重病人,被邀人员应在10分钟内接诊,积极参于病人的救治工作三、首次接诊医师遇疑难、危重病人,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及时请求上级医师或相关科室或医院抢救小组参加救治。四、严禁院内各科室、各专业间相互推诿、扯皮而延误抢救时机。因此造成纠纷者,当事人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五、对诊断一时不明的危重病人,应收急诊观察室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初步抢救,不得因等待某种检查而停留诊断室内,以至贻误抢救时间。六、在收治病人中,如发生意见分歧时,双方应报告本科上级医师。如仍得不到解决,则应汇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医务科或总值班根据病情有权确定收治科室。七、对凡无亲属及当时不能办理经费手续的急症抢救病人,有关科室先抢救后补办经费手续。药房、放射科、检验科、收费处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借故推委拖延。八、收住急诊观察室的病人,由收住科室负责处理。急诊科医师处理如有困难者,可通知相关专业科室医师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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