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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名师、骨干教师、教学新秀遴选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建设发展,促进教学科研创新水平的提高和创新人才的培养,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质量优良、富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名师、骨干教师、教学新秀的遴选要坚持学术水平与师德并重,教学能力与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并重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名额及待遇第三条教学名师在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一般每届23名,考核合格者授予“*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第四条骨干教师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中遴选,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骨干教师占本专业教师数不超过20%,考核合格者
2、授予”*学院骨干教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第五条教学新秀在我院任教一年以上的教师中遴选,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一般每届45名,考核合格者授予*学院教学新秀”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第三章遴选条件第六条在师德方面要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二)遵纪守法,近三年无教学事故和违法行为。第七条在教学水平方面要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在师生中有良好的声望,近三年内年度考核均达“称职”,并至少有1次优秀。(二)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
3、取得突出成绩,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优秀。(三)积极主动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近三年来每学年直接承担的教学工作总量都不低于岗位额定的工作量。第八条在教科研能力方面要具备以下条件:(-)教学名师近三年须满足2条以上:L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至少4篇,其中核心刊物至少1篇;2 .正式出版发行本人独著或合著的本专业专著(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至少1部,或主编教材至少1部;3 .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是主要完成者(排名前2);4 .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5 .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精品课程1项。(二)骨干教师近三年
4、须满足2条以上:L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至少3篇,其中核心刊物至少1篇;2 .正式出版发行本人独著或合著的本专业专著(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至少1部,或主编教材至少1部;3 .参与市(厅)级以上教改课题、科研项目或质量工程项目1项,且取得阶段性成果(排名前3);4 .参与企业技术革新项目或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且有标志性成果(排名前3);5 .有发明专利或著作权登记认证;6 .获得校级教学类竞赛奖励(排名前3),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学类竞赛奖励(排名前5);7 .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排名前3)。(三)教学新秀近三年须满足2条以上:L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
5、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至少2篇;2 .参与校级以上教改课题、科研项目或质量工程项目1项,且取得阶段性成果(排名前3);3 .参与企业技术革新项目或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且有标志性成果(排名前5);4 .近两年有发明专利或著作权登记认证;5 .近两年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类竞赛奖励(排名前5);6 .近两年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排名前3)。第四章遴选程序第九条教师个人根据遴选条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遴选申请表,提供本人申请的相关原始材料及复印件。第十条教学单位负责管理、培养、推荐、日常考核、素材收集等方面,并填报推荐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并报备教务处。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统筹、
6、遴选结果汇总等工作。第十二条教务处将遴选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在OA系统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第五章工作职责第十三条教学名师的工作职责:(-)完成学校和本部门交给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建设工作,教学效果优良,教学评价应为优秀。(二)负有协助学校和所在部门对其他教师在课程教学和教学改革研究等方面进行培养指导的职责,每人至少培养指导一个以上的青年教师,每年须在学校举行1次以上讲座或示范课教学。(三)两年内要公开发表教学研究或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课题1项,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教材。(四)主持培养方案制订、课程设置和教材选用论证工作;主持校内外实训基地等实践教学建设。有会议记
7、录或培养方案、论证报告。第十四条骨干教师的工作职责:(一)完成学校和本部门交给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建设工作,教学效果优良,教学评价应为优秀。(二)每年须在学校举行1次以上教学示范课。(三)主持完成课程教学标准(大纲)的制定(或修订),或主持实验实训项目的设计(或修订);参与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或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四)主持或参与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撰写相关教研教改论文;主持或参与校企合作的专项研究、产品开发、产品推广或技术服务;参与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或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五)承担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的指导任务。第十五条教学新秀的工作职责:(-)完成学校和本部门交给
8、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建设工作,教学效果优良,教学评价应为优秀。(二)每年须在学校举行1次以上教学示范课。(三)主持或参与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撰写相关教研教改论文;主持或参与校企合作的专项研究、产品开发、产品推广或技术服务;参与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或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四)承担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的指导任务。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学院每两年开展一次教学名师、骨干教师、教学新秀遴选工作,任期为两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和任期考核机制。一般当年5月份由各教学单位组织遴选工作,将遴选结果报备教务处。次年5月份可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个别骨干教师(其他时间不受理申请);第二周年5月份开展任
9、期考核,由教学单位自行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形式审查,并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定。考核结果纳入当年教学单位考核指标。第十七条任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获奖资格,由人事处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相关的规章制度,认定为教学事故者;(二)在教科研方面给学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三)师德不合格者;(四)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五)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者;(六)不服从学院及所属教学单位的工作安排者;(七)其他行为对学院造成恶劣影响者。第十八条获奖教师应根据工作职责制定任期工作计划书,并明确个人教学能力、教科研水平提高的目标、措施和实施计划。教学单位对获奖教师的任期工作计划书进行审核,并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第十九条获奖教师任期考核结果分不合格和合格两个档次。任期考核不合格,取消其荣誉称号;考核合格,颁发荣誉证书与奖金,申报更高层次的荣誉称号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