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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探亲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一、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爱人或父母在外地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均可在寒暑假享受探亲待遇。二、探亲类别1、未婚教职工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及已婚教职工一年一次探望配偶,其往返路费由学校报销。2、已婚教职工四年一次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其往返路费,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学校报销。月基本工资30%以内部分由本人自理。月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10%之和。3、已婚教职工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可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探亲。三、报销范围与标准:汽车票(出租车除外)、火车硬座票、轮船四等舱以下船票。年满50周岁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四、教职工探望配偶的,在报销探亲费用时,出具配偶单位证明。五、探望父母的在报销时需提供父母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六、探亲旅费报销审批程序1、探亲教职工本人填写*附中探亲假旅差费报销单,并填明婚姻状况。2、报销时,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是否符合探亲条件及婚姻状况、探亲地点,并签名。3、探亲教职工凭*附中探亲假旅差费报销单、探亲票据到会计室审核,报销金额由会计室审核时填写。4、行政副校长审批、签字后到会计室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