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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省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在不占用正式人员编制数额、确因工作急需、编内实有人员不足的情况下,聘用从事具有可替代性、辅助性、临时性工作的人员。二、严格控制编制外人员数量省局机关不得聘用从事行政管理、涉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办案执法等依法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编外工作人员。直属事业单位不得聘用从事管理和涉密工作的编外工作人员。三、严格编外聘用审批程序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等辅助性、可替代性的编外工作人员,须由单位人事部门严格把关。局机关聘用编外工作人员要经局党组研究确定,直属单位聘用编外人员要经
2、本单位党支部全委会研究确定后,报省局人事处审核批准。四、坚持公开聘用聘用编外工作人员须坚持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编外工作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五、签订合同建立聘用关系要订立劳动合同。聘用期限超过1个月的长期人员,一般通过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并与该机构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合同,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未通过社会第三方机构聘用人员的,可直接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六、加强考核使用编外人员的处室和直属单位要加强对编外人员的年度考核,对考核为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岗位的,要依法按照合
3、同予以解聘。七、经费支出标准编外聘用人员支出标准分长期人员和短期人员。支出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试行)执行,为编外聘用人员劳务费用支出的最高限额,聘用编外人员支付的劳务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此标准。(一)长期人员长期人员是指为单位提供辅助工作、专业技术、工勤等工作的劳务服务类人员,聘用时间1个月以上,按工作性质分为辅助工作类、技术支撑类及工勤类。1 .长期人员分类(I)辅助工作类人员。辅助工作类人员是指辅助从事日常性、一般性工作事务的人员。(2)技术支撑类人员。技术支撑类人员是指具有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从事或协助完成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医药专业人员、
4、工程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等。(3)工勤类人员。工勤类人员分为工勤服务人员(包括保安、保洁等)和工勤技能人员(包括司机、水电暖维修工等)2 .长期人员费用支出标准。长期人员费用标准中已包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公积金,社会机构管理服务费及税金;不包含开展相关工作所产生的食宿、交通和其他费用。聘用编外人员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上费用的缴纳标准,并根据岗位特别和年度考核情况在标准费用总额内调整个人发放标准。表1长期人员费用标准工勤类类别辅助工作类技术支撑类工勤服务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标准取值5万元/人年5.5万元/人年3.5万元/人年5.5万元/人年技术支撑人员可实行差异性调整。对于从事专业性
5、强、技术要求高,工作强度大,并需要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完成的工作可取调整系数1.2;对于工作环境、人员要求特殊,并需要具有初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人员完成的工作可取调整系数1.1。(二)短期人员短期人员是指单位为完成某项任务,以日薪计算,临时聘用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短期聘用时间为1个月以内。短期人员费用标准中已包含税金;不包含开展相关活动所产生的住宿、交通和其他费用。表2短期人员费用标准序号单位职称标准取值(元)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人员5002人/天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人员3003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人员2004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下人员100师资费、评审专家费、科研项目劳务费、稿费等参照已有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