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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许可)一、许可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交通行政许可案件。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5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6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7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8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9 .道路货物运输及战场管理规定10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IL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三、承办机构招远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科四、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一受理一办理进程查询一获取审批决定书.五、办理时限行政许可的法定办理时限和承诺办理时限六、救济渠道当事人享有的权
2、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救济途径:1、行政许可的撤销与行政主体赔偿、补偿责任行政主体发现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依法撤销该项许可。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有些国家法律还规定了对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许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补偿。在我国,行政主体在发放、中止、撤销行政许可时有违法行为,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许可人可以获得行政主体的赔偿。但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行为时有不当责任,行政主体应否给予相对人补偿,如何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个欠缺。应对此予以探讨。2、行政许可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相对
3、人许可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许可机关不作为行为有权要求其作为,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又不说明理由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对于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违法不当行使职权的,有权裁决其重新作出许可决定,对许可程序违法的决定有权要求更正,对许可行政人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移送其他机关处理。3、行政许可的诉讼行政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许可行为,行政相对人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许多国家法律监督许可行为的重要方式。行政主体中止、废止、撤销、吊销许可证引起的纠纷,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行政许可行为。对行政主体拒绝行政许可或者不予答复,而申请人认为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可向行政发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部门:招远市交通运输局调处中心投诉电话:信函投诉:招远市温泉路323号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十月至四月)2:30-5:30(五月至九月)办公电话:办公地址: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