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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征收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在山区、嫄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二、行政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587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三、行政收费的管辖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
2、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四、收费标准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
3、总量)计征,每吨0.2元;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五、缴费人义务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收费程序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七、执法主体和承办机构执法主体:朔州市朔城区水利局承办机构:朔州市朔城区水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承办地址:朔州市北新街1号联系电话:邮编:03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