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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餐饮服务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单位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食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处理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下列食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
2、害的产品;(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食品。(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违法食品;(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食品同批次的食品;(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食品。(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食品。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或接到食品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食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一)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
3、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四)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食品;(七)召回的食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食品召回应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食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合格食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食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实施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食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食品召回后,应当对该食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