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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经梳理,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1)193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鉴于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内容(一)删除关于印发浙江省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报告管理办法(
2、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1)193号)第十一条。(二)将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2)6号)第五十条修改为:“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行应加强对辖内银行本票业务的管理,指导、督促银行机构规范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删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三)将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2)32号)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发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
3、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四)将关于印发浙江省支付机构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2)278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评审结束后,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将辖内支付机构分公司评估情况报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支付机构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责令其整改,并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五)将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杭银发(2013)107号)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
4、令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银行或其下属网点因管理不善导致空白票据凭证丢失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J(六)将关于印发浙江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银发(2014)107号)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收单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限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特约商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收单机构根据银行卡受理协议要求其改正J;将第七十条修改为:“银行卡清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5、定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限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七)删除关于印发浙江省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管理指引的通知(杭银发(2014)147号)第三十八条。(A)将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实施细则的通知(杭银发(2017)179号)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浙江省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或省级管辖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及其分支行将视情节轻重依照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出现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经人民银行管理后仍无明显改进的支付系统参与者,人民银
6、行杭州中心支行及其分支行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九)将关于印发浙江省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银发(2017)196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参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及其分支行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要求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限期整改:”;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参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依照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进行处理:(三)一年内因参与者自身原因导致其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非正常中断超过2小时。”;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直接参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经报人民银行总行后依照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进行处理(十)删除关于印发浙江省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5)7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