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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Z田贝IJ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一、指导思想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服务大局意识,提高外事工作审批办事效率,进一步完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二、分类施策,实施区别管理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根据校属各单位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合作交流要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应实施区别管理。1.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2
2、.教学科研人员指在我校各单位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含校级、院处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及退离休返聘人员)。3 .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除此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三、科学统筹,优化审批程序按照要求,结合自治区对外开放实际,加强和改进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的针对性。1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审批效率,为教学科研
3、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务。2 .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和7月份组织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并据此统筹规划、合理制定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学期计划,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汇总(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筹制定),报校领导审批后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备,同时报自治区外办。3 .公开公示。申请人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公示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时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方可履行报批手续。4 .任务报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申请人整理和汇总因公临时出国报批材料,通过“自治区因公出入境综合管理系统”,按照审批权限报自治区
4、外办审批,同时抄报自治区教育厅。5 .护照申领。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须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的可持因私护照:持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的“海归”人员;因教学、科研带领学生赴国外实习、参展、竞赛与等教学相关活动的人员;由国家、自治区、自治区教育厅或学校资助的公派留学人员;其他情况。四、加强经费管理出访团组或个人回国后须及时到计财处核销出国经费,应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因公出国经费预决算管理,不能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每批出国(境)团组经费实行逐团预算、审核和报批。因科研课题需要进行对外交流,其项目书中应有此预算,须符合科研课题相关的经费管理办法,并
5、经经费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教学科研人员如确需持因私护照出国,应凭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活动相关的费用。五、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1 .纪律监督。学校建立联合检查机制,由国际处、人事处、计财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对学校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监查。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对每一个团组执行外事纪律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国期间应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主管部门请示报告。2 .出访报告。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7日内将出访日志、出访报告(或出访总结)以及出访照片(必要时)等材料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备上报自治区外办。出访日志应具体、准确地描述出国期间每天出国任务的地点、人员、工作内容;出访报告应详实描述出访过程,内容包括在外学习和交流合作经历、任务完成情况、访问成果及心得体会等内容。3 .因公护照管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5日内将护照上交自治区外办。领取因公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将护照上交自治区外办。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人员,将暂停其出国执行公务。六、教学科研人员因公赴港澳台地区参加学术交流合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八、本细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