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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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杆样检验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制订的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打样检验管理办法(讲义)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打样检验工作,切实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我局对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杆样检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打样检验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一、高度重视。杆样检验是粮食质量检查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杆样的代表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事关反映政府储备粮油整体质量状况,对强化粮油监管、确保质量安全起到技术支撑作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质量检查杆样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更好地服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二、做好组织。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科学的杆样检验方案,科学选定承检机构,保障杆取样品的代表性;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规范操作,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准确,真实反映政府储备粮油质量实际状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调换样品,不得违规分包转包。三、强化指导。杆样检验的技术性、专业性强,要及时组织相关质量管理和打样检验等人员的培训,注重实操训练,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强化跟踪问效,指导相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好相关规定,加强对这项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务求实效。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杆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3、为加强政府储备粮油(以下简称政府储备)管理,规范政府储备质量检查杆样检验活动,促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杆取样品的代表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开展的政府储备质量检查杆样检验工作。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包括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第三条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杆样检验方案,明确杆样方式,确定检验项目、检验方式和检验结果判定要求等,并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承担杆样检验任务。第四条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和承储库点应当主动

4、配合做好质量检查杆样工作。具体承储库点应当提供杆样器、分样器等必要设备和必须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品种、货位分布图和相关货位粮食质量档案、粮情信息、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检查杆样人员查阅和记录;选派必要的专业人员积极配合协助杆样,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承担政府储备杆样、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资质认定。杆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政府储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安全作业等相关知识,具备粮食质量检查杆样、检验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杆样、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并按照杆样检验方案或者委托任务书的要求开展

5、工作。第六条中央政府储备杆样信息和检验结果应当按规定纳入国家粮食和物资管理平台,地方政府储备杆样信息和检验结果应当按规定纳入所在地省级粮食和物资管理平台。第二章杆样与送样第七条承检机构应当按照杆样检验方案或者委托任务书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测距仪、记录仪(或者其他视频拍摄设备)、杆样器(含深层)、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按要求准备相关表格,做好杆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0(二)收集和整理国家和相关省份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质量管理制度,向牵头组织单位确认各类政府储备粮油的具体质量要求。(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专车,或者邮寄、快递等方式,确保样

6、品按要求送达。(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库点杆样,每个小组的杆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杆样人员到达承储库点后,应当出示相关文件或者委托方出具的委托任务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相关函件等材料,按要求实施杆样、分样和封样,做好样品信息记录。杆样场所、储存环境、样品信息以及杆样过程重要节点应当录像或者拍照。杆样时确保人身安全。(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录入样品的原始信息和检验结果。第八条散装粮食杆样。杆样的粮食应当已形成规范的粮堆形态(粮面可有正常的垄沟等)。大型房式仓和圆仓(含筒式仓)等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杆样,每增加2000吨应当增加一个检验单位。圆仓以杆样器能够达到的深度为准计

7、算粮食代表数量。杆样点布置应当以杆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杆样区域粮食质量的整体状况为原则。分区及杆样布点等要求见附件1,杆样人员可根据粮堆实际情况和检查需要对杆样点位置进行适当调整。每个检验单位全部样品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小型仓房(货位)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货位)杆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杆样的,应当分别杆样、分样形成检验样品。第九条包装粮食杆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杆样。杆样时应当尽量避免破坏既

8、有储粮形态,若有必要,可以翻包打井,杆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杆样。各点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对“包打围”情况的粮食,若包装粮食数量超过整体粮食数量的30%,应当对散装粮食和包装粮食按数量权重分别按前述要求杆取适量样品,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对大米、小麦粉等包装成品粮,应当从同一批次样品的不同部位打样。对净含量不超过5千克的小包装产品,杆取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对净含量超过5千克的大包装产品,可从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产品中杆样,每个独立包装杆取的样品数量应当基本一致,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第十条食用植物油杆样。散装油以一个

9、油罐(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从罐顶检查口或者取样口用油脂杆样器分层杆样。杆样按从上至下的位置顺序进行,在罐内油深1/10、1/2、9/10处分别杆取顶部、中部、底部样品。顶部取样点距油面、底部取样点距罐底的距离应当不少于50厘米。顶部、中部、底部三层杆样质量比为1:3:1。将各层检样混合,充分摇匀缩分后,形成检验样品。对包装成品植物油,应当从同一批次样品的不同部位杆样。对净含量不超过5升的小包装产品,杆取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对净含量超过5升的大包装产品,可从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产品中杆样,每个独立包装杆取的样品数量应当基本一致,充分摇匀缩分后,形成检验样品。第十一条检验样品不少于一式三份,送承检

10、机构检验、复核和备检。样品重量应当满足检验需求,原则上不超过合理的需要量。每份检验样品,小麦粉不少于2.5千克,小麦、稻谷、玉米不少于2千克,大豆、大米不少于1千克,植物油不少于2升。具体样品份数和每份样品重量由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检验项目等实际要求确定。在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等活动中,必要时可选择性随机杆样。杆样时如发现整仓粮食中较为普遍混有外观色泽、气味与整批粮食存在明显差异的籽粒,且占比达到10%以上的,每份检验样品重量应当加倍。第十二条杆样检验方案或者委托任务书对杆样有特殊要求的,承检机构按其要求进行杆样。发现受潮、结露、发热、结块、明显生霉、严重生虫、色泽气味异常等情况,应当对异常情况区域

11、粮食单独杆样,采用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准确记录相关问题、涉及区域、代表数量等信息。情况严重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牵头组织单位。发现“埋样”“换样等行为或者粮堆中存在违规填充物的,承检机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第一时间报告牵头组织单位,经牵头组织单位核实后,应当立即调整杆样布点重新杆样Q正在实施熏蒸的仓房一般不安排杆样,但应当查验熏蒸记录并做好登记,可在散气通风符合要求后按规定实施补井。正在实施气调储粮或者薄膜密闭的,应当视情况杆样,尽量避免破坏储粮条件。对未形成规范粮堆形态的一般不安排杆样;确需杆样的,可根据粮堆实际情况,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以尽量能够反映被杆区域粮食质量的整体状况为原则,参照附

12、件1的布点要求,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布置杆样点。第十三条杆取的检验样品应当在承储库点进行现场封样、编号,经杆样人和承储库点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并采取防拆封措施。样品封样前不得离开杆样人员视野。样品编号应当在样品袋(瓶)外明确标识,不得涂改,并采用妥当方式避免破损、丢失。第十四条杆样人应当查阅承储库点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现场填写粮油质量检查杆样登记表(格式参照附件2-1.2-2,以下简称杆样登记表),绘制杆样布点图,详细记录相关原始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由杆样人和承储库点相关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杆样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承储库点,一份交承检机构。相关

13、样品信息记录和影像资料交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并留存备查,留存时间应当不少于6年。原则上,对每个检查库点,杆样人应当形成一份粮油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格式参照附件23、2-4,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第十五条杆取的样品应当按要求集并到承检机构。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者集中检验的样品,承担杆样任务的机构应当在杆样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或者按照牵头组织单位要求,安排专人、专车将样品送达或者寄送至指定的承检机构,并附样品登统表。第十六条运送样品,应当采取密闭、控温和避光等必要措施,防止曝晒、雨淋、污染等,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包装完好,确保样品质量在运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明显变化。第十七条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

14、当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对照杆样登记表逐一清点核对样品,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如发现存在样品信息有误或者不全、样品撒漏或者受损、封条破损等异常情况,承检机构应当及时采用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准确记录,当场填写样品拒收告知书,并向杆样单位和牵头组织单位报告。复核、备份样品应当在低温、干燥等适宜的环境中妥善保存,确保样品质量在保管期间不发生明显变化。备份样品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或者按委托方要求的时限。若检验样品无需复核,复核样品的保存时间同备份样品。第三章检验与判定第十八条检验项目按照

15、杆样检验方案或者委托任务书要求执行。原则上,原粮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应当包括: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稻谷的出糙率、整精米率、黄粒米;小麦和青棵的容重、不完善粒;玉米的容重、不完善粒、霉变粒;大豆的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进口大豆增加粗脂肪含量;其他需要检验的项目。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应当包括: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其他需要检验的项目。成品粮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应当包括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第十九条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政府储备相关质量要求的,综合判定为不达标。评判是否达标时,对下列指标,应当按照相应的国家检验方法标准扣除允许偏差。即:

16、原粮“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和青棵“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O个百分点。入库水分应当符合安全水分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地方政府储备质量达标评判有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规定,按照地方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食用植物油储存品质分别按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70).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71).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31785)国家标准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分为宜存、轻度不宜存、重度不宜存。国家对粮油储存品质判定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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