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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全区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
2、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第三条区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上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区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市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市级考核部门开展。第五条考核部门根据下发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
3、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情况。第七条全区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
4、”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第八条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IOO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第九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安排部署。年度自查,每年4月初,考核部门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展年度自查;期中检查,考核年的4月初,由考核部门根据市级考核工作要求,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5、期末考核,考核年的4月初,由区政府根据市政府考核要求组织考核部门,安排部署考核事宜。(二)自评考评。乡(镇)政府接到考核通知后,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工作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4月底前将自评情况报送区政府和考核部门。乡(镇)政府对自评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S)实地抽查。根据各乡(镇)政府上报的自评情况,考核部门随机选取若干乡(镇)进行实地检查。(四)综合评价。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告,并评选出不超过2个乡(
6、镇)为年度/期中/期末考核耕地保护工作优秀单位,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审定。(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第十条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成绩优秀的乡(镇)给予奖励。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和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资金时予以支持。考核发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未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等问题突出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区级审批(审核)。第十一条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区政府每年对乡(镇)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镇)政府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抄送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第十二条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具体措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