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额反担保质押合同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限额反担保质押合同书.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最高额反担保质押合同书甲方(反担保权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反担保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最高额反担保安排1.1.就乙方与(下称“基础债权人”)所签订的系列合同(即“基础交易合同”),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在本合同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即将或已经为乙方履行该等基础交易合同义务为基础债权人提供担保(合称“本担保1.2. 双方确认,为确保甲方的权利实现,就债权确定期间甲方依本担保而享有的对乙方之追偿权(合称“被担保的主债权”或“主债权”),乙方
2、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最高限额内提供反担保。2 .被担保的主债权3 .1.债权确定期间是指: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一年一月日(含当日)止。2.2.债权确定期间内,甲方向基础债权人所提供之本担保追偿权均应纳入本合同所称“主债权”范围内,无论甲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是否超出上述期间。前述“本担保”包括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2.3.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则甲方根据该合同项下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用、赔偿金、违约金等,以合同约定为准),均应纳入本合同所称“主债权”范围内。2 .4.本合同成立前已经存在但属于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应转入被担保的主债权范围。3
3、.债权最高限额3.1. 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3.2. 本合同约定的债权限额,仅指本金部分的最高限额。如加上违约金、利息等债务的债权总额超过该限额,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4 .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4. 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1)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依据法律规定或甲方宣布被担保的主债权提前到期的;(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质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6)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5.质押财产5. 1.乙方同意以乙方持有的下列财产:股权(
4、以下称“质押财产”)设定担保:公司名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比例:对应出资额:已实际缴付出资金额:其他财产:52.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5. 3.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质押财产上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6. 4.本合同签订及质押权设立后,质押股权的分红继续由乙方收取。但是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之日起,质押股权的分红应由甲方收取用于清偿债务。7. 质押登记7.1.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文件由甲方占管。6. 2.质押期间,如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5、乙方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7. 3.质押期间,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转让质押权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8. 担保的范围8.1.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代乙方偿还或承担的因基础交易合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款项;甲方向乙方追偿所产生的费用。7 .2.乙方担保的范围还包括:甲方依据与乙方签署之委托担保合同向乙方收取的担保费用、违约赔偿等。8 .质押财产的占有、使用与处分9 .1.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赠与、出资等方式转让或处分质押财产。8. 2.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
6、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甲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不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财产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9.出质人承诺9.1. 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质押财产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9. 2.乙方披露的质押股权出资情况
7、属实。9.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9.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在质押财产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若在质押财产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质押财产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9. 5.质押财产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质押财产不存在被冻结、托管、监管等情况。9. 6.乙方保证质押财产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并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甲方保存。9.
8、 7.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立即书面通知甲方:(1)质押财产被冻结、托管、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2)乙方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3)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4)乙方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9. 8.质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押权的情形。10.质押权的转让10. 1.甲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应继续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10. 2.甲方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押权。I1.违约责任I1.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
9、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百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2)未如实告知质押财产情况,以及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质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质押财产;(5)未按甲方要求恢复质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甲方实现质押权的行为。12 .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10、由乙方承担。13 .合同联系方式13.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13.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3.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3.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 3.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3 .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4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由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机构相一致的管辖机构(无论是仲裁或法院)管辖。15 .附则15.1.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登记。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甲方(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时间:年月日乙方(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