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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应着眼于促进我县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我县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第四条我县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乡镇、本部门政务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二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务公开领
2、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分别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延伸机构)及下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的要求是: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内容、形式和程序明确具体;制度健全,责任追究落实,群众投诉上访渠道畅通处理及时,符合要求;群众评价满意,效果明显。第八条考核的内容(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1、是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2、是否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3
3、、各乡镇、各部门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二)政务公开的内容1、是否要求编制本乡镇、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目录;2、是否按本乡镇、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目录和相关规定如实向社会进行公开。(三)政务公开的形式必备形式:政务公开专栏或电子触摸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共媒体。需完善的形式:行政服务中心、专家咨询会、可行性论证会、邀请人民群众代表旁听涉及政务公开内容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四)政务公开的程序1、政府和部门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进行。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县各乡镇、各部门或相
4、关组织是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部分人或具体事的政务内容,是否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2、主动公开是否按拟定方案、确定公开事项和公开形式、审查、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属日常性工作的,是否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是否及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是否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结果公开。3、依申请公开是否按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或部门政务信息的,是否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服务。(五)政务公开的制度1、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考
5、核和责任追究制度;2、是否建立政务信息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和向政协报告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发布制度;3、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立卷归档和工作报告制度。(六)政务公开的效果政府和部门是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率分别为多少。第九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全面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并得到落实,效果明显,群众评价较好的,考核结果为优良;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健全,建立了政务公开的基本制度,政务公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开展工作,(一)、(二)、(三)、(四)、(五)、(六)中任何一项缺失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第四章考核的程序和方法第
6、十条考核的程序:(一)成立考核小组。我县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实际需要制定出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三)下发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应提前10日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四)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在向同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通报的同时向同级精神文明办通报。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
7、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考核一般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第五章奖励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良”等次,单项工作中有特色并得到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由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合格”等次,单项工作有明显滞后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政府或部门,应当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1个月内制定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四条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或部门,要求作出书面检查,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结果通报目标办。第十五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失职或拒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安泽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政管理职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用部门。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县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