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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最大限度减少散煤燃烧造成的大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燃煤污染防治规定2022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严格落实省、市、县各级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整治的工作部署及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源头控制、疏堵结合”的工作思路,以各镇政府及社区中心为责任主体,县直有关部门加强督导检查,凝聚强大合力,形成职责明确、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进一步优化完善洁净煤炭供应、配送体系,不断健全煤炭质量和煤炭市场秩序监管体系,全力保障
2、群众清洁、绿色、安全、温暖过冬。二、工作任务及职责(一)强化分区管控及时将城市建成区和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其他区域(以下简称“三区”),并绘制分区分布图,作为“三区”联片管控的依据。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8月10日前完成“三区”划定、公示、绘制“三区”分布图工作。“禁煤区”内,除原料用煤企业外,全面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燃区”内,禁止单位和经营户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居民生活取暖必须燃用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燃料,即: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37%以下的烟煤或含硫量0.5%、灰
3、分10%,挥发分12%以下的无烟煤(GB-34169-2017),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下的型煤,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下的焦炭,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下的兰炭,“禁燃区”内严禁销售高污染民用燃料;其他区域,居民生活取暖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他区域内严禁销售不合格民用燃料。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禁煤区”内煤炭及其制品、“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内不合格煤炭及其制品的禁储、禁燃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禁煤区”内煤炭及其制品、“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内不合格煤炭及其制品的禁销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业、畜禽养殖
4、业用煤管理;县公安局配合开展各类执法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社区中心按属地负责实施。(二)严格煤源管控各镇人民政府、社区中心要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对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型煤加工企业、洗储煤场(厂)、其他商贸砖瓦等涉煤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严格管控,严禁将中煤、煤泥、煤歼石或其他不合格煤炭及制品等销售到民用市场。职责分工:各镇人民政府、社区中心按属地负责实施。(S)持续开展散煤清缴逐村逐户对辖区内居民用煤情况进行排查,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对不能确定煤质标准的,由负责散煤清缴的单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落实。确保“禁煤区”内散煤及燃煤设施“双清零”,“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实现劣质煤清零。生态环境局
5、分局要对“禁煤区”内储存、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和“禁燃区”内单位和经营户燃用燃煤的,按照燃煤污染防治规定没收燃煤设施和燃煤,并依规处理;对“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储存、燃用不符合民用煤质量标准劣质煤的予以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或者在“禁煤区”内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规处理。县公安局要对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急措施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社区中心按属地负责实施。(四)保
6、障洁净煤供应各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按照“确村确户”原则,认真摸排居民洁净煤需求量,建立切合实际的需求台账。同时,要结合镇域实际,按照“便民、实惠、环保”的原则,科学设立洁净煤销售点及临时配送点,不断完善配送体系、建立健全供应台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配送到位。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居民用户在政府网站公示的洁净煤销售点及临时配送点购买达标煤,方可享受政府补贴。职责分工:各镇人民政府负责7月31日前完成“确村确户”工作并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11月15日前洁净煤入户率达100%;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8月30日前完成洁净煤销售点及临时配送点公示并做好洁净煤供应工作。洁净煤销售点及临时配送点要按照“定点购
7、买、索票求证”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洁净煤的购销管理,在销售洁净煤时必须向居民用户出具销售凭证,做好销售台账、保存销售存根。严禁向“禁煤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向“禁燃区”及其他区域销售不符合标准煤炭及其制品。如违反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依规处理。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社区中心按属地负责实施。(五)加强煤质抽检加强对辖区内型煤生产企业、洁净煤销售点及临时配送点的煤质抽检力度,并建立检验台账,对辖区内型煤生产企业、洁净煤销售点及临时配送点的抽检要实现年度全覆盖,严防劣质散煤进入市场、流入户下。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按属地负责实
8、施。(六)强化路查路控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要在主要国省道、高速路口与国省道交界处、交通执法站或主要干线公路的交通运输治超站等增设运输散煤治理检查项目或设立固定的散煤治理检查站、流动执法队伍,通过固定检查、道路巡查、夜间突查等手段,对入、过境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并做好排查登记。对销往本县的运煤车辆要检查购销合同和质检报告,对未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的车辆一律予以劝返。职责分工: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分别按职责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按属地负责实施。(七)积极筹措资金县财政局要将洁净煤销售补贴资金统筹考虑,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争取上级补贴资金,同时筹措本级财政补贴资金,进一步减
9、轻居民用煤负担。职责分工:县财政局牵头(A)加大宣传引导通过宣传页面、横幅、宣传车、科普宣传手册等方式结合微信视频号、电视等新媒介多形式、全方位对散煤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相关补贴政策及合理用气用电相关知识进行宣传,提高清洁取暖改造使用率,降低使用成本,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散煤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各镇人民政府、社区中心要设立举报电话,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妥善处理网络舆情,依法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凝聚群众合力,切实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工作局面。三、工作安排(一)启动推进阶段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方案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措施。7月31日前
10、,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完成洁净煤需求确村确户及方案制定工作,并上报县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攻坚整治阶段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和各自具体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推进洁净煤供应、散煤清缴、路查路控、煤质抽检等各项工作的落实。8月1日前,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要完成路查路控设卡和流动执法队伍组建;8月1日前,各镇人民政府要确保洁净煤供应工作有序开展;10月31日前,生态环境局分局要完成散煤清缴、“禁煤区”散煤及燃煤设施“双清零”、“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劣质煤清零工作。攻坚阶段起,各镇人民政府、社区中心、县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周报表和月总结制度,按时向县散煤污染专
11、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数据信息。(S)巩固提升阶段在攻坚整治的基础上,持续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和“禁煤区”内散煤管控等重点工作,保障群众取暖用煤,杜绝发生“禁煤区”散煤复燃现象。同时,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不足,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不断提升工作实效。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为确保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专门成立了县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各镇人民政府、社区中心、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方案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履行督导、指导和牵头职责
12、,确保散煤治理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二)完善机制。各镇人民政府、社区中心、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方案精神,结合单位职责,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明确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将工作具体落实到(股)室、落实到人,不断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散煤治理工作取得实效。7月31日前,各镇、社区中心和县直有关单位完成方案制定并报县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强化督导。县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对于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散煤整治目标任务未按期完成的,严格按照冬季清洁取暖和散煤管控责任追究实施意见(试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