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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局行政执法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确保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重大疑难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罚款数额超1万元(包含1万元)以上或存在其它疑难复杂情形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案件:(一)拟作出责令停止活动或者拟处罚款在1万元(包含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涉嫌犯罪案件;(三)行政赔偿案件;(四)拟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纠正的案件;(五)注销许可证或者社会组织的案件(六)承办部门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经局分管领导
2、同意由局主要负责人(局长,下同)决定的其他案件。第四条局法制科负责提请讨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局主要负责人为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第五条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案件承办科室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书面的初步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同意,由局主要负责人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案件初步处理意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来源、基本事实及主要证据、办理程序、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基本内容。承办业务科室内部对案件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处理意见中实事求是予以体现。第六条在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后,局法制科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在通知时将案件初步处理意见送交各位参加讨论人员。第七条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
3、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在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Q第八条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如实汇报案件当事人及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情况及处理意见。对案件有关问题不清楚的,参加讨论人员可以发问,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应予以解答。第九条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自己的意见。第十条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主持人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讨论决定的除外。第十一条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案件,其处理决定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第十二条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案件承办科室应制作书面记录,在参加讨论人员签字确认后,归入案卷。第十三条在集体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未作出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