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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青财罚告字(20)号当事人:地址:(第一部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章的事实和证据(写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第二部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写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违章的具体条款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你(单位)有申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你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联系单位:(写明财政机关执法机构名称)联系电话:(写明财政机关执法机构电话)地址:(写明财政机关执法机构地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应加上)(第四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xxx(写明拟作出的属于听证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送达回证备注栏内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联系单位:xxx(写明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名称);联系电话:xxx(写明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电话);地址:机构地址)。(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