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房屋“阳光征收拆迁”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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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海区房屋“阳光征收(拆迁)”工作流程为全面推进我区房屋征收(拆迁)“阳光工程”工作,提高房屋征收(拆迁)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障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甬建发(2012)73号)、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实施细则(甬土资发(2012)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流程。一、前期准备工作1.设置“阳光征收(拆迁)”公示栏。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应当在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设置“阳光征收(拆迁)”公示栏,用于公布、公示房屋征收(拆迁)政策法规、房屋征收决定(拆迁实施方案)、调查结果、补偿方案、实施单位名

2、称、主要工作人员、分户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补偿协议办理程序。如现场无合适公布地点的,可在项目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房屋征收办(拆迁办)办公场所设置。条件成熟的可设置电子屏幕等方式向被征收(拆迁)人公布。按规定必须征收(拆迁)范围公告的内容或项目,仍按规定必须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公示。2.确定征收(拆迁)范围。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应依据核定的征收(拆迁)规划红线图确定征收(拆迁)范围,征收(拆迁)范围公示时应附规划红线图。重点线型工程或其他重大工程涉及房屋带征、带拆的,带征、带拆范围以区政府有关文件确定。二、组织调查登记1 .调查基本情况。在入户调查前,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

3、应先到当地房管、国土等部门调取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土地登记材料,调查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涉及人口调查的,应到当地派出所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2 .发布调查通告(附件一)。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调查前应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发布调查通告,告知被征收(拆迁)人征收(拆迁)范围、征收办(拆迁办)办公场所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时间,应准备的相关材料等事项。3 .调查结果公示(附件二)。调查汇总成表格在房屋“阳光征收(拆迁)”公示栏内公布,调查结果包括:被征收(拆迁)人名称、人口、房屋坐落、面积、权属、用途等主要内容。并告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三、征收决定

4、(拆迁方案)审批1.拟定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附件三)。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依据政策规定和调查情况拟定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征收(拆迁)范围、调查的基本情况、补偿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的预算和落实、安置地点、过渡期限及方式、搬迁期限、奖励措施等与被征收(拆迁)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2 .征求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应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告知书(附件四),连同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在拟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告知书应注明意见提交的形式、地点、联系方式及征求意见的期限。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

5、据意见修改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按规定举行听证的,依法履行听证程序。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时,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听证公告(附件五),连同房屋拆迁实施方案一并征求意见;被拆迁人申请听证的,依法履行听证程序。3 .征收决定(拆迁实施方案批准)公告(附件六)。房屋征收决定(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作出后,应当自征收决定(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在今日镇海和镇海区政府网及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拆迁)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四、评估机构选择与确定1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

6、择与确定。镇(街道)房屋征收办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有关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附件七),如公告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不能自行协商选定的,镇(街道)房屋征收办应发布投票或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公告,按规定进行投票或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并由公证机关全程公证。评估机构选定后,镇(街道)房屋征收办在2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择与确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择由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可在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前,与拆迁听证公告同时发布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公告(附件八),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在

7、规定期限内直接到公证处报名,公证处全程公证报名情况。有二家及以上评估机构报名的,应在拆迁当事人代表监督下公开选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可在听证会上公开选定。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后与拆迁公告同时发布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公告(附件九),公告内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地址和联系电话及相关权利义务等。五、评估结果及权属面积公示1.评估结果公示(附件十)。评估机构应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拆迁)范围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分户评估结果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征收(拆迁)人的姓名、房屋坐落、面积、装修评估价格、房屋评估价格等,同时应告知异议处理的方式、联系地址、人员、电话等

8、。公示无异议或已经异议处理的,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应将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拆迁)人。2 .权属及合法面积公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时,镇(街道)拆迁办应根据调查结果与房管、国土部门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及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核实。房管、国土部门应当给予配合。镇(街道)拆迁办将核实后的权属及合法面积(附件十一)与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一同公示,并告知异议处理的方式、联系地址、人员、电话等。公示无异议或已经异议处理的,公示结果可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3 .住房困难补助(低限安置标准)公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住房困难补助按甬建发(2011)207号文件规定办理: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领申请表,填写后到有关

9、单位签署意见和户口簿、家庭成员证明、住房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房管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日,由房管部门按规定审批;集体土地房屋涉及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应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审核后由镇(街道)拆迁办依法公示(附件十二),公示内容包括被拆迁人姓名、被拆迁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安置人口、低限安置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六、征收(拆迁)补偿结果公开房屋征收(拆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应及时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公布分户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附件十三),包括被征收(拆迁)人姓名、房屋坐落、户内安置人口、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结果、附属物补偿金额、安置方式、

10、安置面积(或货币安置金额)、享受住房困难补助(低限安置标准)的审批情况等。公布内容可以以表格形式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七、监督管理与考核1.建立工作台账。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应落实专人负责阳光征收(拆迁)各环节的文字处理、拍照取证、档案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及时上报区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备案。2 .设立监督举报箱。镇(街道)房屋征收办(拆迁办)应在征收(拆迁)范围内或办公场所设立举报箱,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方式、地点,接受群众监督投诉。对于在“阳光征收(拆迁)过程中,有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举报投诉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应形成专门的工作台账。3 .主动接受审计。房屋

11、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补偿安置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跟踪审计,及时纠正补偿安置中的不公和差错。4.列入年度征拆考核。房屋“阳光征收(拆迁)”执行情况作为镇(街道)的考核内容,由区征收(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区纪委、项目推进办不定期检查,并发布检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在年终项目推进和征地拆迁考核中酌情扣分。附件一房屋征收(拆迁)调查通告因XX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拆迁)XX范围内房屋,该项目由XX征收(拆迁)办具体实施,将对征收(拆迁)范围内被征收(拆迁)人家庭成员、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请被征收(拆迁)人准备户口簿、房产证、土

12、地证等相关材料配合调查。1、调查时间:2、办公地址:3、联系人:联系电话:XX征收办公室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年月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示(第批)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现将XX地块(项目)征收范围内调查结果公示5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公示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或直接向发证机关提出。附: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明细表XX征收办公室年月日单位:m2序号权属人户内人口房屋坐落权属依据房屋结构登记用途登记面积备注农业非农房屋土地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附件二(2)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调查结果公示(第

13、批)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现将XX地块(项目)拆迁范围内调查结果公示5日,公示内容不作为可最终安置计户的依据,户的认定仍按照合法的权源证明结合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认定。当事人对公示的权属及可补偿安置面积调查结果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土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镇海区国土资源分局联系地址:镇海区南大街261号,电话:86275369o附:被拆迁房屋调查结果明细表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年月日被拆迁房屋调查结果明细表单位:m2序号户主(指大家庭)权属人与户主关系户内人口房屋坐落权属依据登记面积备注农业非农房屋土地12345678910XX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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