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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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造福人民的幸福河”重要指示精神,打造“河安湖晏、水清鱼跃、岸绿景美、宜居宜业”的幸福河湖,依据省级总河湖长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幸福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2)第2号)河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幸福河湖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冀河办(2022)40号)有关要求,做好幸福河湖评价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幸福河湖评价。第三条幸福河湖评价遵循全面系统、标准统一、科学分类、注重实效、动态修订的原则。第四条幸福河湖评价工作由省河湖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牵头组织实施

2、。第二章评价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幸福河湖评价包括7个方面,分别为行洪通道畅通、河湖水域岸线管控、河湖水体保护、河湖生态复苏、河湖文化传承、河湖管护、公众满意度。具体指标详见河北省幸福河湖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第六条幸福河湖评价按照如下程序组织开展:(1)开展自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雄安新区、各县(市、区)河长办按照本办法分别组织对本级申报的河湖进行自评,自评报告报本级相应河湖长审定。(2)提出申请。年度幸福河湖建设名录内县(市、区)申报建设的河湖,由县(市、区)河长办提出评价申请,市级申报建设的河湖,由市河长办提出评价申请。市河长办对本辖区内县级申请评价河湖的自评情况组织审核,

3、并对审核通过的河湖及市级完成自评的河湖进行汇总后,可于每季度首月1-10日向省河长办提出评价申请。河流左右岸或湖泊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县级申报的幸福河湖由市河长办统一组织开展自评并提出评价申请;涉及不同市域的,由相关市在协商基础上提出评价申请。申报材料包括: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申请表、河北省幸福河湖审核报告、幸福河湖建设实施情况及自评报告、相关佐证材料等。(3)评价确定。省河长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通过材料审阅、现场核查、暗访调查、质询交流等方式,对申报的河湖开展综合评价,符合要求的河湖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评定为幸福河湖。第三章等级划分和结果运用第七条依据评分标准,对河流

4、、湖泊分类开展评价,满分IOO分。综合评分70分及以上的评为幸福河湖,其中,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五星级幸福河湖,8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四星级幸福河湖,7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三星级幸福河湖。第八条幸福河湖评定结果由省河长办向社会发布,纳入省级河湖长制考核,省级给予奖补资金。相应河湖河(湖)长公示牌可标注“河北省星级幸福河湖”。第四章附则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幸福河湖评价:(1)近1年内发生过有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的;(2)重大涉河涉湖违法违规项目未完成清理整治的;(3)国考、省考水质监测断面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年度考核不达标的;(4)水体存在黑臭现象的;(5)省级及以上督查检查中发现重

5、大问题的;(6)发生典型涉水违法违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水利设施重大水毁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7)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曝光问题或出现重大负面网络舆情的。第十条已发布的幸福河湖原则上每五年复核一次。自复核到期之日前30日内,市河长办对域内所有需要复核的河湖,统一提出复核申请,报省河长办组织复核。复核工作参照评价工作执行。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幸福河湖称号,并向社会发布,同时取消河(湖)长公示牌有关幸福河湖标注。五年期内,县级申报的幸福河湖由县(市、区)级河长办每年进行年度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市河长办备案,各设区市和雄安新区河长办每年进行抽检;市级申报的幸福河湖由市河长办进行自检;

6、抽检报告和市自检报告报省河长办备案。省河长办组织抽检,发现不符合评价标准或出现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幸福河湖称号,并向社会发布,同时取消河(湖)长公示牌有关幸福河湖标注。第十一条已发布的幸福河湖,提高建设标准的,可根据建设情况提请重新评价;被撤销幸福河湖称号的,经整改合格后,可重新申请开展评价。原则上撤销称号当年不再重新开展评价。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河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河北省幸福河湖评分标准(河流)2 .河北省幸福河湖赋分细则(河流)3 .河北省幸福河湖评分标准(湖泊)4 河北省幸福河湖赋分细则(湖泊)5 .河北省幸福河湖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6 .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申请

7、表(河流)7 .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申请表(湖泊)8 .河北省幸福河湖审核报告编写提纲9 .河北省幸福河湖建设实施情况及自评报告编制提纲附件1河北省幸福河湖评分标准(河流)序号要素层指标层指标层分值数据来源评价方式行洪河道排沥及其他河道城市建成区段农村/郊野段城市建成区段农村/郊野段1行洪通道畅通(15分)堤防工程达标情况55市、县河长办牵头组织提供核查资料2岸坡稔定性4455核查资料现场查看3河道畅通性3355现场查看4水工建筑物达标及运行情况3355核查资料5河流水域岸线管控(15分)河道“四乱”问题清理整治4444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督查检查情况督查检查现场查看6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444

8、4市、县河长办牵头组织提供核查资料现场查看7岸线管理基础工作3333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督查检查情况;市、县河长办牵头组织提供相关文件规划核查资料督查检查现场查看8岸线生态建设2222市、县河长办牵头组织提供核查资料现场查看9岸线植被覆盖度2222核查资料序号要素层指标层指标层分值数据来源评价方式行洪河道排沥及其他河道城市建成区段农村/郊野段城市建成区段农村/郊野段10河流水体保护(14分)编制河流水量分配方案2222市、县河长办牵头组织提供核查资料11依法依规取水2222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督查检查情况督查检查现场查看12水质稳定达标5555省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监测断面逐月数据;市、县河长办牵

9、头组织提供无监测断面河流委托监测数据日常监测核查资料13入河污染控制5555市、县河长办牵头组织提供核查资料现场查看14河流生态复苏(11分)生态水量满足程度7777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量监测数据;市、县河长办牵头组织提供省级无监测点位河流相关数据日常监测核查资料15底栖动物情况1111市、县河长办牵头组织提供核查资料16鱼类保有情况2222核查资料17水生植物群落状况1111核查资料序号要素层指标层指标层分值数据来源评价方式行洪河道排沥及其他河道城市建成区段农村/郊野段城市建成区段农村/郊野段18河流文化传承(17分)河流景观建设4444市、县河长办牵头组织提供核查资料现场查看19亲水便民

10、程度333320水文化遗产保护222221水文化载体建设555522水文化宣传教育3333核查资料23河流管护(13分)河长制落实7777核查资料现场查看24日常管护5555核查资料25监测预警和信息化建设1111核查资料现场查看26公众满意度(15分)15151515第三方评估合计100100100100注:1.行洪河道和排沥及其他河道,需分别对城市建成区段和农村/郊野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按长度加权平均后为最终得分。2 .对于不涉及评分标准相关内容的河流,按合理缺项计,扣除相关内容分数后为标准满分,最终得分=实际得分/标准满分X1.OOo3 .与水利部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及河北省河湖健康

11、评价技术大纲(试行)中相同的指标,可采用健康评价相关指标成果。附件2河北省幸福河湖赋分细则(河流)一、行洪通道畅通1.堤防工程达标情况堤防达标率,4分,按照达到防洪标准的堤防长度占堤防总长度的比值,对照表1.1.进行线性内插赋分。堤防达标率达到70%及以上且达标工程段达到标准化管理基本要求,得1分,未达到要求,扣1分。表1.1堤防工程达标情况赋分对照表堤防工程达标情况100%90%80%70%70%行洪河道赋分432102.岸坡稳定性本指标指行洪河道的自然岸坡和排沥及其他河道的岸坡。评价岸坡倾角、植被覆盖度、高度及河岸冲刷状况等,每个分项指标均对照表1.2进行赋分,岸坡稳定性得分为各分项指标得

12、分的算术平均值。此项指标可从河湖健康评价结果中取值。表1.2岸坡稳定性赋分对照表行洪河道赋分431O排沥及其他河道赋分531O岸坡倾角(,)15304560岸坡植被覆盖度(%)275250225O岸坡高度(米)1235河岸冲刷状况无冲刷迹象轻度冲刷中度冲刷重度冲刷3 .河道畅通性过流顺畅,行洪河道得3分,排沥及其他河道,得5分。存在阻碍行洪的围堰、土坝、桥梁、成片林木、高秆作物等,每发现一处,扣0.5分,此项分值扣完为止。4 .水工建筑物达标及运行情况按照涵、闸、泵站等沿线配套水工建筑物设计达标及管理运行情况,对照表1.3进行赋分。表1.3水工建筑物达标及运行情况赋分对照表水工建筑物防洪达标及

13、运行情况行洪河道赋分排沥及其他河道赋分水工建筑物达到设计标准,实现标准化管理,运行良好35水工建筑物达到设计标准,正常运行22水工建筑物未能达到设计标准或无法正常运行00二、河流水域岸线管控5 .河道“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实现河道“四乱”问题动态发现、动态清零,得4分。省级以上督查检查及现场核查中发现一般“四乱”问题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此项分值扣完为止。6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申报河段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动态管理台账完善,全部设立规范标志牌并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入河水质达到排放标准,得4分。未建立台账或台账不完整,扣1分;每发现一处未设立标志牌,扣2分,标志牌公示信息不完整,

14、扣1分;每发现一处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扣1分;每发现一处排放水质不达标,扣1分,此项分值扣完为止。7 .岸线管理基础工作完成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编制完成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并通过政府或经政府授权水利部门审批,有砂石资源的河道编制完成采砂规划并经政府审批,得3分。河流管理范围划界成果未公告,或存在降低划界标准缩窄河道管理范围,故意避让村庄、农田、基础设施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违规划界情形的,扣2分;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未编制完成或未按要求编制采砂规划,扣1分;未完成审批,扣0.5分,此项分值扣完为止。8 .岸线生态建设按照岸线生态建设情况,城市建成区段及农村/郊野段分别对照表2.1和2.2进行赋分。表2.1城市建成区段岸线生态建设赋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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